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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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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发[2009]17号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各处室)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厅直属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厅代省人大、省人民政府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由文件所涉及业务的处室负责;该业务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承担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由厅综合研究处或厅领导指定的处室牵头。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事项的,由起草或牵头起草的处室负责请示和报批,厅办公室归口报送。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重要涉外事项,需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的;

(二)与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联合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需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其他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讨论会、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厅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影响公众重大利益或社会稳定重大决策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和进行信访稳定评估。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未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公布而擅自公布的,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起草或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应当负责备齐统一登记所需的厅政策法规处审查意见、登记申请、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在文件核稿时一并交厅办公室。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届满前6个月内,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原起草该文件的处室进行评诂,认为需继续施行的,由厅办公室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重新统一公布;需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厅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其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事项由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承办人)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以电子政务方式录入受理该事项所需的信息和资料,并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或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意见和理由,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出具加盖厅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按下列规定限时办结:

(一)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只涉及我厅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0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5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可延长30日,由承办处室提出延期意见和理由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流程和各环节时限在厅《办事指南》中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受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其决定文书统一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送达;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决定文书由承办的处室送达。

第四章  行政公开与查询程序

第十五条  厅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及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或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由厅办公室协调,各处室依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收集,经本处室负责人进行内容和保密审查后,以电子文档方式交厅信息中心承办。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登记,并按职责分工分送相关处室办理答复。

第十八条  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或需要制作书面答复的应在15日内作出;申请人需复印有关档案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政策法规处应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本规则实施的相关工作,发现有违反本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应当向有关处室和人员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经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或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仍不及时纠正,但危害不大的,在全厅范围内通报批评;年内违反本规则累计达3次以上的,取消个人年底评优资格;年内违反本规则累计达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离岗位。

年内违反本规则累计达5次以上的处室,在全厅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底评先资格。

工作人员和处室违反本规则的次数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统计和公布,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未遵守本规则程序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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