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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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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府发 〔2008〕 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分离,并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即实测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26000元。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地社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应领的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合法产权的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土地使用权范围内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的补偿按征收土地的实测面积计算,以2700元/亩实行一次性补偿,成片的茶园、花园、桑园、果园、苗圃等补偿在2700元/亩的基础上增加500元/亩予以补偿,即按附件2执行;《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青苗及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方式和标准的批复》(铜府发〔2008〕51号)执行前已对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补偿完毕的,按原规定办理。由县林业等主管部门认定的珍贵植物、古树,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按附件3执行。
(二)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实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为:凡符合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县公布的商品房市场均价乘以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资金;凡符合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住房安置对象,分别按本县公布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乘以应安置的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资金。住房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后,在房屋拆迁规定的时间内交出宅基地使用权时,一次性结清货币安置款。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住房安置对象,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统建优惠购买安置住房合同。
2008年1月1日后,县城(镇)规划区内及园区被征地范围内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继续执行统建优惠购房或者货币安置政策。
(三)房屋拆迁搬迁补助及奖励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求的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每户的搬家补助费为3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按100元给予计发搬家补助费。选择统建还房的住房安置对象,其搬迁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搬迁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的搬迁补助费。在《征地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并交出宅基地使用权的,按照《征地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园地、养殖水面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耕地人平不足0.5亩,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予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在县城(镇)规划区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切实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促进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的平稳过渡。
县国土房管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铜府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劳动社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铜梁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铜梁县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补偿标准
3.铜梁县征收土地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铜梁县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标准(各乡镇、街道)

钢砼结构 300――330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84――319
砖墙(条石)瓦盖250――284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结构217――250
砖墙(片石)瓦盖183――217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67――200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50――183
石棉瓦、玻纤瓦盖133――167
简易结构土墙毡盖(含棚盖)83――117
简易棚房30――50

 
 
 
附件2:
 
铜梁县青苗、零星果树及竹木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标准(元/亩)
各乡镇、街道
青苗(含各类蔬菜粮食等经济作物)、零星果树及竹木等按征收实际面积补偿2700
成片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的补偿按征收面积补偿3200
         说明:专用鱼池养鱼的损失按500元/亩补偿给养鱼者。

 
 
 
 
 


附件3:
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条石
片石

土围墙立

米64
50
57
7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村社
公路水泥路面
碎石(含条石)路面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平方米79
60
50
18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砖瓦
石灰窑 座50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地坝石板
水泥
三合土
土平方米10
15
9
3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井条石
水泥
简易
机井立方米个64
36
13
65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坟墓单人
合坟座
座800
10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坟墓以坟堡为依据,严禁冒领。
粪池
蓄水池条石、坚石硬
水泥土
三合土立方米43
13
6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蓄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水渠条石、砖砌
片石、三合土立方米64
30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根
根95
80电杆、电线指乡镇(街道)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
动力电线米
米1.5
3
水管室外饮水胶管
室外饮水铁管米3
10不含市政管网。
大棚钢架大棚
非钢架大棚平方米7
4
灶瓷砖灶
石灶台500
300含水缸、洗衣台、厨柜等。
房屋
装饰地板砖、墙裙、吊顶
外墙砖(含马赛克)平方米22
14按实际面积计算。
铜梁县征收土地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1元补偿。硬化人行道路按10元/平方米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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