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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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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范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浙江省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勘察、设计、临理、施工,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

(1)土地开发面积在150亩及以上的工程;

(2)土地整理规划耕地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项目;

(3)居民点和工矿用地等复垦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

(1)土地开发面积在1000亩及以上的项目;

(2)土地整理规划耕地面积在3000亩及以上的项目;

(3)居民点和工矿用地等复垦面积在500亩及以上的项目。

()工程造价

(1)单项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招投标事项;

(2)单项工程预算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可在内部进行竞标;

(3)单项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下不进行竞标的,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项目较大的工程可按标段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 得进行行业和部门保护。

第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 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法人缺乏专业技术力量以及其 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招标前应向 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招 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 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施工和主要材料采购原则上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在潜 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公告、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实施地点 、实施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以及要求潜在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内 容。

第十一条    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水利工程、岩土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四级以上),并为独立法人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3)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 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况。(4)在最近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 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 和特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对投标单位的条件,招标单位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加以确认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证明。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 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并 结合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预招标单位 和招标项目标底的确定。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标底价格要公正合理,综合考虑投资、工期与质量三者关系。 在招标阶段,对部门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定额取费的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所在地 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过程中参考执行。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由投标 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 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 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单位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 比较,并按顺序向招标单位推荐二至三个中标侯选单位。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招标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交纳。

第二十二条    中标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如发现转包、分包者,取消其承 包资格,没收工程保证金,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 一投标单位排斥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招标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与招标单位串通,以排斥 其它投标单位的,一经查出,其投标结果无效,并取消当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首先按 合同的约定内容协调解决;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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