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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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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投入我省的新增费和我省收取的新增费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按项目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储备支出,土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支出,其中土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应控制在新增费总额的8%以内,其它相关业务支出应控制在新增费总额的6%以内。《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农税字[1999]2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分成返还市(州)部分由市(州)统一按项目向省提出使用申请。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储备项目支出是指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储备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设备购置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按不高于工程施工费的7%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高于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高于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之和的2%、3%核定。必要的设备购置费、拆迁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加以核定。
  第五条 土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监督系统建设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与维护费、网络建设与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六条 其它相关业务支出主要包括: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国土资源变更调查、国土基础图件更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编制、土地分等定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奖励、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业务培训和规划设计费、预算定额修订等。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申报的程序是: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预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并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
  省本级投资项目申报的程序是: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预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批。
市(州)分成投资项目申报的程序是: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提出项目和预算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核准。
  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申报中央和省本级投资项目,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申请中央投资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评审后,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申请省级投资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中央投资和省本级投资新增费项目在每年9月底前申报,市(州)分成投资项目在每年1月底、7月底前分两次申报。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储备规划及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相关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下达。各市(州)申报的土地开发、 整理、复垦、储备项目及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的审批。中央下达给我省的项目预算,原则上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省本级投资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级次分别下达到省国土资源厅、其他单位或相关市(州)组织实施。市(州)分成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到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需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耕地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结余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新增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新增费资金使用的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新增费,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新增费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新增费及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暂停审批下达该市(州)、县(市、区)相关项目,并停止项目拨款;触及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增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州)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耕地开垦费财务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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