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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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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征[2003]5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重新调整了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现将重新调整的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这次两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仅对我市部分区、县的征收等别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为:二等: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五等:通州区;六等: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七等:门头沟区、房山区;八等:怀柔区;九等:密云县、平谷区、延庆县。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京财经二[2002]139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三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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