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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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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市、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驻农垦系统国土资源局:

土地整理复垦工作自2000年末在我省起步以来,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国土资源系统共同努力下,在项目前期管理、立项申报、可研、规划设计及专家评审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诸如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擅自更改项目区位置、项目实施不规范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现就加强省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已确定的规划设计和预算,在确定的项目区范围内进行项目施工,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区位置、扩大项目区规模、更改项目区设计,要严格保证新增耕地比率。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3]92)的规定。凡涉及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整理复垦指标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向原批准机关提报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及Word电子文档)

()变更规划设计的请示。请示要阐明目前项目实施进展、完成主要的工程任务、变更内容、理由和必要性等主要内容;

()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书的修改文本;

()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及整理复垦指标有变化的,需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及整理复垦指标表;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出具的变更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出具变更意见;

()规划设计变更图(对变更部分要通过不同色彩图例进行标注,予以说明)

对不涉及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主要工程建设及整理复垦指标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研究解决。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落实法人制、公告制、招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法人必须依法成立,要有必要的财产、资金、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权属等情况要进行公告;对达到要求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进行招标;合同要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要建立监理日志和工作资料。

四、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对省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市()国土资源局对所辖县()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控制。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现场全程管理,实行中期报告和建设到期项目延期竣工申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因特殊情况建设到期尚未竣工的项目,在到期后三个月内要向批准机关进行申请,说明情况,做出竣工安排。逾期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又未按期完工的,省厅将进行通报。对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单体工程任务,不得拨付工程款。

六、明确申请验收主体,强化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申请自查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初验的主体是进行自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终验的主体是进行初验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竣工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任务和验收办法认真组织自查和初验,严格把关,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项目一律不能通过验收。

七、强化验收项目的整改工作。对验收项目进行整改是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完善项目过程的有力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必须认真进行整改,不能马上落实的,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改进措施,不能敷衍塞责。对没有进行整改的项目一律不支付剩余项目款。

 

                                                          00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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