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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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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立政办发[2007]8号
 
 
关于印发《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
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沙河镇、城建局、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鞍立政办发[2006]18号)业经区十五届政府2006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我区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
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一、种植植物和养殖动物动迁的补偿
种植植物和养殖动物密度和动迁补偿标准在《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和《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中有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或缺少密度、补偿金额其中一项标准的,由动迁方参照已有标准的类似作物的种植及养殖密度及补偿标准适当核定,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
    1、树木类每亩补偿最高值为4万元。补偿后,补偿物由动迁方处理。
    2、直接栽种在土地上(非盆栽)的任何花卉、中草药。在温室、大棚内栽种的,每亩补偿最高值为5万元;裸地栽种的,每亩补偿最高值为3万元。补偿后,补偿物由动迁方处理。
    3、盆栽的任何植物仅付给被动迁方搬迁补助费,盆直径在20㎝以下的,每盆搬迁补助费不超过2元;盆直径在20㎝-40㎝的,每盆搬迁补助费不超过3元;40㎝以上的每盆搬迁补助费不超过4元,搬迁物由被动迁方处置。
    4、养殖的禽类动物(鸡、鸭、鹅等),仅付给被动迁方搬迁补助费,成熟期的肉食类5元/只;蛋类10元/只,搬迁物由被动迁方处置。
    5、养殖的非禽类、小型动物或未成年大型动物(体重在20斤以下),搬迁补助费10-20元/头(匹、只、条);大型成年动物(体重在20斤以上的),搬迁补助费20-50元/头(匹、只、条、个),搬迁物由被动迁方处置。
    6、鱼塘动迁除给予鱼塘构筑物补偿外,塘内养殖的鱼、虾、蟹等所有水生动物由被动迁方自行清理处置。动迁方根据不同种类、数量给予搬迁及清理损失费,每亩不超过1万元。
    7、温室、大棚等室内养殖的所有观赏或食用的水生动物,包括鱼、虾、蟹、蛙等,由被动迁方自行清理处置,动迁方按实际养殖面积根据不同种类数量给予搬迁及清理损失费,每亩不超过2万元。
    二、种植或养殖的特殊的未推广或推广期较短的新品种植物或动物的补偿标准。
有市级(含市级)权威部门鉴定证书的,可由被动迁方在动迁期限内自行申请市级(含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动迁损失认定,动迁方参考专家组及相关职能部门损失认定结论,给予适当补偿。被动迁方未申请相关部门组织的损失认定,或动迁期限内未得到认定结果的,由区级(含区级)相关部门认定动迁损失补偿标准。上述动物、植物补偿不得超过一般品种补偿价的130%。
    三、耕地上给予动迁动、植物实际补偿的有效面积不给予青苗补偿,未给予补偿的,按实际青苗情况计算青苗补偿费。
    四、部分附属物栽种密度补充标准。五味子,株行距为1.2m×0.5m;玫瑰、月季花,株行距为0.3m×0.4m。所有被动迁的动、植物在规定的合理密度标准内,按实际成活数量予以计算补偿,超过规定合理密度的不予补偿。
    五、《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和《立山区关于征占集体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文件中未明确,或无法认定的补偿事宜,由动迁方报请区级(含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予以确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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