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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等四个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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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州政办〔2008〕74号

 

 

 

关于印发《颍州区建设

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附属物

拆迁补偿安置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和《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

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以下简称“拆旧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印发<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区涉及“拆旧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指挥部负责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被拆迁人应当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籍及地上附属物现状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调查结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和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 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数量、金额,应当在确认核实后进行公告。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本办法,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标准、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拆迁摸底后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执行。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实行划地安置。划地安置按照一户一宅标准执行,每户安置地的面积标准:

(一)   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   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搬迁户给予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妨碍、抵制拆迁复垦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拆迁复垦过程中,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安置范围,虚报、瞒报补偿项目、数量,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非法占用、挪用、私分补偿、补助费的,除责令限期退赔外,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额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实施拆迁复垦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

 

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

拆旧复垦区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类型特征

补偿价标准

备  注

1

24墙砖混结构

324元/m2

 

2

24墙木结构

270元/m2

 

3

18墙砖木结构

234元/m2

 

4

土墙草顶结构

220元/m2

 

5

树木、芦苇、竹园等附属物

1000元/亩

按旧村庄复垦面积计算

6

其它附着物

700元/户

含搬家费200元

 

 

 

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为做好全区建设用地置换验收工作,确保建设用地置换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验收对象

省级批准实施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以下简称置换项目)。

二、验收依据

验收工作以省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置换批复》和《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

三、验收组织实施

验收工作由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指挥部组织对所有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由指挥部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四、验收工作要求

验收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五、验收程序

1、验收准备

置换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整理编制置换项目验收申报材料,向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

2、登记审查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置换项目验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3、实地验收

报件符合验收条件的,验收组通过听取实施项目单位关于置换项目区实施情况的汇报、查阅置换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实地核查置换项目区情况等办法,对置换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4、上报确认

对通过验收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材料,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确认。最终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拟置换建设用地复垦验收确认文件。

六、验收内容

验收主要围绕项目实施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标准性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包括下列两个部分:

1、拟置换建设用地(拆旧区)

重点验收复垦实施情况是否达到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

(1)拆旧区位置、复垦后的农用地和耕地等地类及权属是否与批准的复垦方案相符。

(2)拆旧区各类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批准的工程设计要求,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规定。

2、被置换建设用地(建新区)

(1)被置换建设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是否一致;其中拟置换建设用地和被置换建设用地的拆迁安置用地是否与批准的置换方案一致。

(2)征收土地批后是否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拆迁补偿是否达到批准的标准,补偿是否到位。

(3)土地供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供地政策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七、验收申报材料

1、文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建设用地置换复垦项目竣工报告。

2、图件材料

(1)拟置换建设用地(拆旧区)竣工验收图和勘测定界报告书;

(2)拆迁安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标准分幅图)和竣工验收图;

3、影像资料

(1)拟置换(拆旧区)实施后的录像或照片;

(2)拆迁与安置区建筑物的录像或照片。

八、验收合格标准

验收合格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标准:

1、复垦后的农用地总量大于或等于规划设计的总量。

2、拟置换建设用地(拆旧区)实施后申请验收的各类土地面积与实地基本一致。

3、拟置换建设用地(拆旧区)工程建设内容基本达到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

4、实施置换项目组织、措施、资金等落实,群众满意。

 

 

 

 

 

 

 

 

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调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置换项目实施建设的步伐,确保我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全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实施工作。

二、被考核的单位:为置换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一)区政府组织召开建设用地置换表彰大会:对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迁安置复垦工作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可以从以上奖金中,按不高于20%的标准提取个人奖金。    

(二)对按时完成拆旧区拆迁补偿复垦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给予1000元/亩(含40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

(三)未能按期完成拆旧区拆迁补偿复垦安置任务的,由指挥部责令限期完成。

(四)对工作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经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建设用地置换考核内容及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标准

分  值

(100分)

得分

1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汇报进度

30分

 

2

按时完成拆迁复垦任务的

10分

 

3

按规定落实安置的

10分

 

4

无群众上访

5分

 

5

拆迁补偿、复垦专项资金专人、专户、专账、专用

10分

 

6

严格按土地复垦方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5分

 

7

申请验收材料整理及时上报的

5分

 

8

省、市验收通过

20分

 

9

复垦后发包群众满意

5分

 

 

 

 

 

 

 

 

 

 

 

 

 

 

 

 

 

 

 

 

 

 

 

 

 

 

 

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步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2001〕340号)和《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皖国土资〔2008〕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投资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管理、拨付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加强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的指导,编制置换方案,组织项目报批,加强复垦项目区内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申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第二章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二)预收申报项目单位的复垦保证金。

(三)申请用地单位自愿缴纳的征地拆迁预付资金。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拟置换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整理费用:

1、拆迁安置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2、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费,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用。

(1)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总额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 %安排。

(2)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等。总额按项目中标合同条款安排。

(3)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总额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

(4)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和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等。总额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安排。

(5)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总额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用之和的2%计算。

(6)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总额按项目总资金的2%安排。

3、实施拟置换(拆旧区)拆迁复垦工作中发生的奖励经费。

(二) 被置换(建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土地补偿费

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150元/亩)的十倍计算,即11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

按照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150元/亩)的十五倍计算,即17250元/亩。

(3)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即600元/亩。

(4)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地上、地下附着物,树木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被置换(建新区)按阜土州〔2008〕19号文件执行,树木及其他附属物参照阜政发〔2000〕18号文件执行;拟置换(拆旧区)按《颍州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拆旧复垦区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5)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按照2%-4%收取。

(6)不可预见费

不可预见费按照3%收取。

(7)实施征地拆迁发生的奖金和“三个一”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拨付

 

第六条  拟置换(拆旧区)项目所需资金。

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经费,经拆迁安置复垦组与涉及置换项目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实地复核,公告无异议后,由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报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到土地开发收储复垦整理中心领取拨付经费;土地复垦经费,由中标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报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到土地开发收储复垦整理中心领取拨付经费。

第七条  被置换(建新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所需资金。

建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凭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经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到区财政局领取拨付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施工单位要按月向区财政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及拨款情况表。

第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定期对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整个项目投资计划完成后,由区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工作指挥部安排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全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违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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