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重庆 >> 征地、拆迁 >> 文章正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
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发〔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重庆市土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管辖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青苗、构(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费由实施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补偿标准按附表2执行。
(二)构着物补偿标准采取据实清理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按附表4执行。
(三)附着物补偿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亩4315元,由实施征地部门将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补偿到户。
(四)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附表1执行。
(二)村民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作其他用途的,其房屋补偿标准仍按农房补偿标准(附表1)执行。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房屋拆迁可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四)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第七条  下列地上青苗、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八条  集体土地企业补偿
(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实施征地部门负责处置。重置价格应当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并予以补偿。
1.按征地部门确定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对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附表5所确定的标准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2.评估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给予重置价格补偿。
(二)设备搬迁损失费
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拆迁企业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
(三)水、电、天然气设施、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并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申请迁入的人员。
第十一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一)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农转非人数;
(二)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
(四)征地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被征地农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划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十四条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和统建优惠购房两种方式。被拆迁的安置户,在选择住房安置方式时,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户为单位与征地部门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安置责任终止。货币安置费按3000元/平方米乘以应安置面积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以户为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300元/?)向征地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一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为农村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但只能安置一次住房。
在征地公告发布前,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未分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因轮换(顶替)等原因,并转为城镇户口,经审核他处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可申请一个自然间的住房(含成年子女的配偶及子女),按建安造价购买,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公告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购买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地人员,以户为单位,按统建优惠房价格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和子女为城镇户口,是否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由住房安置对象所在社、村、镇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作为区实施征地部门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户口分别在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二条 安置房建安造价为1000元/?,综合造价为1800元/?。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进行住房安置的征地拆迁户,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每户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第二十四条 采取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农转非拆迁户,每人每月过渡费1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渡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企业拆迁补偿暂行办法》(渡征办发〔2006〕1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如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之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1: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
钢砼结构 330
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300
砖墙(条石)瓦盖270
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40
砖墙(片石)瓦盖210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195
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80
石棉瓦、玻纤瓦盖165
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20
简易棚房75

 
附表2:
 
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标准
蔬菜类
(含经济作物类)1760
粮食类1430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
     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附表3:
 
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规格单位单价
(元)备注
果树移栽嫁接苗株3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株22
直径4-7厘米株33
直径7-10厘米株55
直径10-13厘米株88
直径13-16厘米株121
香蕉
(芭蕉)新栽未结果株4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窝44
10-15株窝55
葡萄新移栽苗株3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株8
直径2-3厘米株12
直径3-4厘米株22
桑树直径2厘米以下株3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株6
直径5-8厘米株12
直径8-10厘米株23
杂树直径3厘米以下株3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5厘米株6
直径5-10厘米株10
直径10-15厘米株20
直径15-20厘米株33
干果树直径5厘米以下株14包括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5-10厘米株22
直径10-15厘米株33
慈竹杂竹等小笼(20根以下)笼44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笼55
楠竹直径5厘米以下根10以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根17
直径10厘米以上根28
凤尾竹小窝(20-30根)窝15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窝22
万年青按窝计算窝0.6 
花木木本花株3.3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株0.6

说明:
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可按照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表4:
 
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名称结构单位单价(元)备注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55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44
砖50
土围墙7
道路水泥路面平方米70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照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57
泥结路面44
简易路面
(机耕道)16
砖瓦石灰窑 座55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条石立方米55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33
简易11
机井个330
坟墓单人座22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双人330
地坝石板平方米7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11
三合土6
土3
粪池贮水池条石立方米39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照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坚石硬打三合土11
水泥土6
水渠条石立方米55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砖砌片石
(砖、三合土)28
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根99电杆、电线指乡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
(含9米以下圆电杆)根55
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2
动力电线米3
水管室外饮水管米2.5不含市政管网。
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850 

 
说明:
1.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每立方米按照粪池补偿标准增加10元计算。
 
序号房屋结构房屋等级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1钢砼结构甲660
乙600
2砖混结构甲600
乙540
丙456
丁396
3砖柱砖墙
结构(彩钢)甲516
乙444
丙384
丁300
4石造房结构甲384
乙312
丙192
5木柱穿逗结构甲408
乙312
丙216
丁144
6砖条夹土结构甲312
乙240
丙192
丁144
7捆绑结构甲240
乙192
丙144
8土墙结构甲192
乙144
丙108
附表5:
集体土地企业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
说明:
1.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企业房屋。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和办公楼”。
      3.企业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0.1米,安置价格每平方米上浮1%,最高上浮不超过50%。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