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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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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新委发〔2009〕14号
 
礼嘉镇政府,翠云、鸳鸯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北部新区经开园国土房管分局:
《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于2009年2月5日经北部新区管委会第1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结合北部新区经开园实际,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按社(户)全部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1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通告公布的耕地面积计算。如果该社集体土地被一次性全部征收,出现青苗补偿费低于按照上年末计税面积上浮30%计算的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选择按上年末计税面积上浮30%计算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五、农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330元。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通告发布时的在籍人数计算,每人2200元。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
(三)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所有的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按该社征地通告公布的人均土地面积分别计算:人均土地面积2.5亩(含2.5亩)以下的按每人19800元的标准计算;人均土地面积在2.5亩以上的,高于部分按每高于0.5亩增加500元的标准计算。其补偿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例如:水缸、灶、粮仓、猪圈、电话、闭路电视、机井或水表、照明电表及电线等)补偿,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通告发布时的在籍户数计算,每户3000元。
(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差异调剂金,按该社征地通告公布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2750元。构(附)着物差异调剂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有地无户”和轮换工的地上个人构(附)着物(含自留山、自留地和林权地在内),其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社人均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的80%;以及统筹调剂该社个人构筑物、附着物和承包土地面积等差异。
六、农民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可以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
七、被征地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其所有的构筑物和附着物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方式补偿不足并要求据实清理登记的,以户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在国土、镇(街道)、村的指导下,该社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据实清理登记,按附表三、四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
据实清理登记的补偿金额高于综合定额补偿的金额,高于部分由社集体经济组织用差异调剂金进行补足;据实清理登记的补偿金额低于综合定额补偿的金额,低于部分不再支付给个人,留给该社作为差异调剂金。
八、征地范围内,农村房屋补偿采取以房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上浮不超过40%作为房屋补偿登记面积。
不愿采取上述方法进行补偿,并要求据实清理丈量的,房屋权利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征地指挥部提交书面申请。据实清理丈量的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按实际清理丈量的面积计算。房屋面积一律以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房屋补偿的结构类别等级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结构类别为依据,现场认定。房屋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九、农村房屋补偿对象应为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不能以房屋合法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补偿对象进行补偿登记。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只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不能登记给原房屋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原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由其合法的继承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或公证手续)后,进行补偿登记。自行分户分割房屋产权的,补偿登记时不予分割登记。但经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离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分户的,可凭民政部门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书进行分割补偿登记。
十、在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凡拟征地通告告知后抢栽、抢插、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道路(含摩托车道路、乡村公路、停车场等);
(六)天然野生杂丛。
十一、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的方式,按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安置。增购一个自然间的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十二、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其货币安置款等于住房安置时的住房货币安置价与征地时的砖墙预制盖甲级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安置标准建筑面积。
十三、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应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以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甲级价格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每户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在征地通告发布之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房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一律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住房货币安置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十四、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及时领取安置补助费和构(附)着物补偿费、按时递交住房安置方式选择申请(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及时领取住房货币安置款),配合房屋补偿登记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综合奖励费2500元/人。超过规定时限办理的,不给予综合奖励费。
十五、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8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1000元。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搬迁奖励费按每人600元的标准计发;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十六、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征地通告时的在籍人口为准,经拆迁验收后,按实际过渡时间,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
十七、拆迁通知发布后,在10天(含1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11天至20天(含2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在21天至30天(含3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超过30天搬迁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经开委发[2005]83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园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3.构筑物补偿标准
4.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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