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港口区及防城区行政区域范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江山半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6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沙临海工业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8〕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四沿线四片区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09〕98号)相关规定执行,东兴市、上思县行政区域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原制定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五、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防城港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防城港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
县(市) 名称 |
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补偿倍数 |
平均补偿 标准 (元/亩) |
区域号 |
区域所在乡镇 |
分区域统一 年产值标准 (元/亩) |
分区域 补偿倍数 |
分区域补偿标准 (元/亩) |
市辖区 |
1107 |
16 |
17712 |
Ⅰ |
扶隆乡、大菉镇 |
1079 |
16 |
17264 |
Ⅱ |
滩营乡、华石镇、那梭镇 |
1086 |
16 |
17376 |
Ⅲ |
茅岭乡 |
1108 |
16 |
17728 |
Ⅳ |
垌中镇 |
1098 |
16 |
17568 |
Ⅴ |
那良镇 |
1102 |
16 |
17632 |
Ⅵ |
防城镇 |
1130 |
16 |
18080 |
Ⅶ |
江山乡 |
1116 |
16 |
17856 |
Ⅷ |
公车镇、光坡镇、企沙镇 |
1142 |
16 |
18272 |
上思县 |
1083 |
17 |
18411 |
Ⅰ |
那琴乡 |
1089 |
17 |
18513 |
Ⅱ |
思阳镇 |
1111 |
17 |
18887 |
Ⅲ |
平福乡、华兰乡、公正乡 |
1075 |
17 |
18275 |
Ⅳ |
在妙镇、叫安乡 |
1090 |
17 |
18530 |
Ⅴ |
南屏乡 |
1070 |
17 |
18190 |
东兴市 |
1130 |
20 |
22600 |
Ⅰ |
马路镇 |
1042 |
18 |
18756 |
Ⅱ |
东兴镇 |
1228 |
20 |
24560 |
Ⅲ |
江平镇 |
1139 |
20 |
22780 |
注:征收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