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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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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人劳社险〔2003123
 
各有关单位:
  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199851日以后,在定海行政区域内,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区级建设用地项目以及部队所涉征用耕地区域。
  (二)适用对象:
  1、上述适用范围内,下列年满16周岁(含本数)以上,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时已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列入参保对象。
  (1)家庭承包耕地全部被征用的;
  (2)虽未分到承包耕地,但其所在家庭耕地全部被征用的;
  (3)因婚嫁或随父母再婚发生户籍变迁,户口在《实施办法》发文之前或征地前已迁入被征地行政村,虽未分到承包耕地,但其所在家庭耕地已被全部征用的;
  (4)因各种原因未分到承包耕地的农户,但其所在行政村耕地已全部被征用。
  2、部分承包耕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在行政村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
  3、属于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的义务兵、归正人员、在外读书学生,如其家庭承包耕地已全部被征用,在户口迁入以后,即可列入参保对象;如家庭承包耕地部分被征用的,按第          2条办法确定能否参保。
  4、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对象: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因婚嫁或随父母再婚发生户籍变迁,户口在《实施办法》下发之前或征地时已迁出被征地行政村的;
  (3)虽居住在被征地行政村,但未被当地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及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是否参保及参保的缴费标准,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二)199851日至《实施办法》发文之日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实施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必须在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本人坚持放弃参保并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逾期不再办理。行政村应当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签订自愿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协议书(样张附后)。
  (三)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下列程序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1、由所在行政村填报《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 (表一),经乡镇(街道)政府核准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确定土地征用人数。
  2、所在行政村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征用人数,在征地范围内确定具体名单。具体名单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再填报《舟山市被征地行政村土地征用农民情况汇总表》(表二),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后报市社保局。
  3、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参保申请,再由行政村组织个人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审批表》 (以下简称表三)。对符合条件并要求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参保人员,由行政村组织个人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生活补助费核定表》(表四)。
  4、上述表式内容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所在行政村按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标准,向被征地农民个人代收养老保障费。
  5、根据表三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五)。
  6、所在行政村将上述各表随同参保人员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身份证、户口簿,统一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当本人身份证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四)市社保局按下列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手续:
  1、依据提供的材料,审核被征地人员的参保资格;
  2、通知行政村按照核定的缴费标准(个人和村集体)一次性向指定银行缴款;
  3、凭缴款回执填写并发给参保人员《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专户。
  三、享受条件和申领基本养老保障费程序
  (一)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申请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申领基本养老保障费核定表》(以下简称表六);对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享受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填报表六。
  (三)由行政村将表六报乡镇(街道)政府核准后,持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手册》和表六,向市社保局办理手续。
  (四)市社保局从核定参保人享受资格及享受标准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保障费。
  (五)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局按月发给。
  (六)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公布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七)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障费;刑释或劳教期满后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判刑或劳教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不再补发。
  四、个人专户管理
  (一)市社保局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专户。个人专户由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及利息组成。对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专户。
  (二)个人专户按银行城乡居民同期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基本养老保障费先从个人专户支付,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由政府风险统筹资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不改变与参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不作转移。   
  (五)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报《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要求退还个人专户储存(余)额核定表》(表七),并持《手册》、身份证、户口簿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社保局核准,其个人专户本息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1、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符合按月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本人要求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
  3、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舟山市行政区域外,本人要求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
  4、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退还个人专户储存额。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  自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障费,由所在行政村和法定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后的当月持死亡证明向市社保局办理退还个人专户余额手续。
  五、与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不影响其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后,可按规定终止农村养老保险关系。
  (二)对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其到达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选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保障待遇的,退还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〇〇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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