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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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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911日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大邑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农发、林业和园林、统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征收土地所属乡镇、村(组)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协同征地实施单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四条 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接受相关单位核查。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与人员安置

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一)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县政府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二)人均耕地面积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计算:

1.征地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总面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已征地安置的人数)。

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首次被征地前的耕地总面积÷被征地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数。

第八条 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实际年龄(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

第九条 下列人员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再婚、生育等符合相关规定入户的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

(三)土地被征收时,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含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一)户籍关系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

(二)已按国家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新迁入户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补偿,本着“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附表标准进行补偿。蔬菜地、自留地均按粮食地计算。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树木花草,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一)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养殖专业户,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中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附表标准补偿。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征地的其他补偿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被拆迁农户的电话移机费和光纤入户费由征地单位承担。

(二)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规划、交通、水务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征地单位组织实施恢复。

(三)正常生产企业搬迁的损失费、搬运费,凭征地范围确定前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的完税证明,按该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的10%计算补偿。对搬迁企业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分别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安置人员;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一)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应安置的农业人口应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

(二)规划区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的零星征地,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章 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其持有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手续的被拆除正住房屋面积,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公摊面积,下同)进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时相邻区域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执行。

被拆迁正住房屋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人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正住房屋未达到30平方米/人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成员的正住房屋,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按照人均30平方米进行安置。

(一)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附表标准补偿,人均在3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给予现(建)房安置。

(二)原正住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照30平方米/人进行现(建)房安置。该户附属房屋面积扣除正房面积不足30平方米部分后,剩余面积按照附表标准补偿。

第十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的,每户5平方米面积以内,由安置户按照成本价进行购买。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照相邻区域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区外单独选址和不具有统建安置条件地区的拆迁安置人员,其住房安置占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以划地自建方式进行安置;被安置人员住房人均30平方米以内的,拆除其原正住房屋按所列的房屋类型附表标准140%予以补偿,超出面积按附表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回到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等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能提供未享受国家福利房、住房公积金、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镇(乡)出具的原籍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不能提供未享有国家福利房、住房安置费等住房安置待遇的相关合法证明、村组和乡镇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属实的,以及其它征地范围内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人员,拆除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按照附表标准予以补偿;终结产权不再给予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共有所有权房屋,按照均摊面积核定每个共有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面积及宅基地占用面积。

第二十三条 被安置人员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用途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搬家费和搬迁奖励。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搬家费为每户每次500元;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拆迁户,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过渡费。享受农村集体组织分配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且应安置的成员,确需进行过渡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过渡费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包干给予每人300元的过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并根据本办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实施强制搬迁。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用的,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交公证处提存后,视为已履行补偿。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征地项目仍按《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的规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拆迁安置补偿征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邑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大邑府发[2003]63号)同时废止。

 

附表: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附表

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

当年征地统一年产值

按耕地的67%

进行补偿

按一年种植三季、

补偿两季计算

67%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正住房屋

砖混(含楼房)

450

 

砖木(含小青瓦)

315

 

附属房屋

披房、阁楼(含水泥瓦、玻纤瓦)

120

 

简易披房

30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泥土全框架房

460

 

钢筋混泥土半框架房

300

 

砖混预制板房

275

 

轻型钢结构房

212

 

砖木平瓦房

212

 

砖木石棉瓦房

138

 

简易偏棚

74

 

粮仓

 

立方米

20

 

晒坝

混泥土

30

 

三合土

20

 

花台

砖砌

立方米

20

 

坟墓

陶坛(土坟)

300

 

老棺(砖砌有碑)

500

 

水塔

 

400

 

压水井

平坝(钢管井)

200

 

丘陵(砖砌、条石)

300

 

围墙

砖砌

30

 

粪池

砖砌

立方米

40

 

三合土

25

 

沼气池

10立方米以上

1500

或按50/立方米,

废池为25/立方米

固定灶

 

150

 

大棚

竹架大棚

20

 

钢架大棚

70

 

砖砌大棚

50

 

铁大门

 

300

 

补偿

类别

种类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种植户补偿标准

果树

胸径3㎝以下

3

1、合理种植量(100-200/亩)的盛果期树、结果树为4000/亩;             2、合理种植量(200-360/亩)的幼树、定植树为1000/亩。

胸径3-6

8

胸径6-10

18

胸径11-15

40

胸径16-20

80

花卉

草本(含移栽损失)

2500

 

木本(含移栽损失)

4000

 

苗圃

木本

2500

 

药材

草本

2000

 

木本

4000

 

桑园

 

1400

 

茶园

 

1400

 

草莓园

 

1400

 

莲藕

 

1000

 

食用菌

地膜

7.5

 

棚架

0.2

 

零星竹、树木补偿标准

斑竹、金竹、一般竹子

0.5

 

胸径3㎝以下

2

 

胸径3-5

6

 

胸径6-10

15

 

胸径11-15

30

 

胸径16-20

70

 

胸径21-30

120

 

胸径31㎝以上

150

 

养殖业补偿标准

奶牛

200

5头以上

耕(肉)牛

100

羊、猪

 

30

50头以上

鸡、鸭、鹅

成家禽

4

500只以上

幼家禽

1

成兔

6

幼兔

2

鱼塘

经过改造的

2000

包括建池费和鱼的损失费(以水面计)

土塘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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