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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北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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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凡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中,其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保障
    养老保障是指政府为被征地的大龄农民解决后顾之忧所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
    (一)参保条件
    在征地时,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以上,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提出名单,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沈北新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按每一个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基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算,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算)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四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四年计算。
    (三)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沈北新区财政负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村集体和个人负担70%(村集体和个人缴费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分别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本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执行,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五)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六)账户模式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专户与统筹账户、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纳入个人专户;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账户。发放养老保障待遇时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从统筹账户中支付。沈北新区财政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项调剂金,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补充调剂资金。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支付养老保障金造成的资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七)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在开户银行所设立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养老保障资金增值部分,按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分别计入各自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截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及保值增值情况,每年向被征地农民公布一次,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
    (八)统筹级次
    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区级统筹,沈北新区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并明确专门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养老保障金。
    (九)其他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养老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省(市、区)或省内其他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保留,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三、 养老保险
    (一)参保条件和办法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 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周岁的,从年满18周岁时补缴。
    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备案。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驻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
    (二)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承担。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区财政按补缴年限实行补贴,最高为五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不按规定缴费的不给补贴。
    (三)其他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四、就业
    对没有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统筹就业服务与管理,为其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增强其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提供创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符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 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仍然保留农村户口的,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但未明确劳动关系以及灵活就业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并享受有关待遇;转为城镇户口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不符合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有关应急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六、政策规定
    (一)对于符合养老保障条件但未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其应享受的集体补助部分归集体所有。
    (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金和个人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基本养老保障,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三)以虚假材料参保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参保资格,个人缴纳部分退还本人。
    (四)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本《试行办法》执行。如遇有关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七、职责分工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和政策解释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收缴、存储及监督管理工作;区土地规划局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及信息反馈工作;当地公安部门应做好参保人员户籍、年龄的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应保尽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本《试行办法》由沈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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