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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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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以就业培训为重点,努力促进其就业;对于难以就业的大龄和老龄人群以社会保障为重点,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条  将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为其留有必要的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建立预存一定的征地补偿款制度,先保后征。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

 

对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精神,2006年4月10日后,被征地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且履行了相关义务、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2006年4月10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妥善解决,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六条  处于劳动教养期或服刑期内的村民,均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在征地所在村组或社区公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培训与就业

  第八条  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按照规定享受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培训、职介等服务,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十条  落实就业培训资金。被征地农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所需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的相关政策规定,分别从就业资金和“阳光工程”、“雨露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障及待遇

  第十一条  通过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其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符合参加养老保障范围条件,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以征地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或在两年内分期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分期缴费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收利息。

  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的养老保障费用。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础,年龄每增加两岁,减少缴费标准一年,最低缴费年限为五年。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发布的征地公告时间为界限;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为界限。

  第十三条  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45%、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30%、市财政补贴25%。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市财政补贴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费。市财政补贴部分计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用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应继续支付的费用以及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时,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其他财政资金中安排。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次月起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其待遇标准为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合并计发。基础性养老金按缴费核定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之和及利息除以男性139个月、女性170个月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时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基础性养老金按缴费核定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之和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统一月数计发)。其待遇标准应不低于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  参保人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退还给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并按死者生前月领取养老金数额三个月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制度衔接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等其它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天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保持原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不变。也可以村为单位通过补缴差额后按本办法执行,新待遇从补缴差额后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按相关政策规定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资金按照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规定计息,其增值部分分别并入相应的社保基金。

  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国家规定不计征各种税费。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农业、公安、税务、建设、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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