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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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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眉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眉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9〕51号)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宝市劳社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通过先保后征,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使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充分调动被征地居民参与城镇化、工业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努力建设和谐昌盛新眉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据“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选择、可持续”及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做到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居民能接受。
    三、保障对象和具体措施
    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以及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不予列入。
    实施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是,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提取和财政预算安排落实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征地时,通过收取“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提取“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不得批准用地。同时,采取预留三产用地,扶持创业就业,鼓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途径,统筹解决城镇规划区内与区外、新征地与已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建立稳定可靠、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长效保障制度和机制。此外,对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
    四、组织实施   
    1、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等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及协调配合工作。
    2、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社保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业务由县农保中心承担。
    3、县国土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时,要制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负责按照先预存后结转的办法,将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负责在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出让成交价和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核算结转土地出让金。实行招拍挂后,未竞得土地使用权者,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在市财政局办理有关预存资金退还手续。
    4、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负责将每宗土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0%在到账当月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同时,要为农保管理工作机构足额安排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五、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障。
    被征地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享受相应待遇。
    1、鼓励被征地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招用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集体可根据经济能力给予适当补助,财政按当年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先缴后补,补贴不超过15年。新征地居民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
    2、被征地居民(男年满18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不满50周岁),也可先在县农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参保缴费10年。参保时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集体全额缴纳,新征地居民可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参保后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7]322号)规定,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续费时,财政按当年实际缴费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补贴,先缴后补,到缴费满15年为止。
    3、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居民,参加“新农保”。年缴费标准不低于500元,可自愿多缴,按“新农保”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新征地居民在按此缴费标准每年正常缴费前提下,同时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补助,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参加“新农保”被征地居民,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规定计发养老金,但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确定。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在原60元基础上增加120元,达到180元。待遇随“新农保”待遇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征地后人均耕地高于0.3亩参加新农保的,将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的70%计入个人账户。
    (二)医疗保障。
    被征地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或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其他社会保障。
    被征地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仍为农业户籍者,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就业创业
    1、实施征地时,在规划的商业地段,按15%的比例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对生产经营性征地,征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居民就业。
    2、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将被征地居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居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3、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协调配合,对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居民超过50人和100人的,以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限额,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争取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贴息。
    七、保障资金
    (一)资金来源。
    1、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征地时,在原有补偿安置费用基础上,新增加“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增加标准相当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20%(最低按每亩1万元),其中70%计入个人账户,作为被征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助资金,其余30%作为调剂金,上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剂使用。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公益性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  
    2、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被征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所需“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主要从每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的20%,划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需要。
    3、县财政局应先期预算筹集足够的周转资金,作为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周转使用,以确保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二)筹措预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每宗征地“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存入市财政局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户名:宝鸡市人民政府专项资金  账号:303745614808093001-10  开户行:市中行经二路支行),负责办理《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预存金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二)。预存金未落实的,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
    (三)核算结转,返还拨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包括新增土地和存量土地)出让一个月内,按实际出让成交价和规定比例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转“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和“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返还资金,统一划拨至县财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县财政局负责将参加“新农保”人员“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新农保财政专户,由县农保中心计入个人账户;将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划入县农保中心设立的“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户,由县农保中心补助给个人。县财政局应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未核算结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预算申报。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每年年初向县财政局申报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一)及参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180元)预算资金,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八、制定保障方案
    1、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被征地居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人均耕地面积。同时确认各类人员并分类填报花名册(附件四):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花名册及各年龄段人员花名册;在企业就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拟一次性按新农保标准缴费10年再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按新农保规定参加“新农保”人员花名册。
    2、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征收前制定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时,负责按乡(镇)、村调查的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填报《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表》(附件一)。
    3、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进行研究初审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填报《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批表》,同《宝鸡市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表》、《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方案》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九、组织居民参保
    1、企业招用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由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先参加新农保,后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参保手续由村委会统一办理,转移手续由县农保中心负责办理,转保后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先参加新农保、后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者,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在县农保中心申请当年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新征地的应同时申报“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个人补助部分。
    3、参加“新农保”手续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新征地的应同时报请将“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费”个人补助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十、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冒领、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资金,违者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2、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3、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应尽快制定全县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具体办法,促进全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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