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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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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云浮供电局反映。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云浮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及《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变电站、开关站、电缆头场地、电力线路、杆塔基础,以及电力设施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保安全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线路控制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中线两侧按规定控制的用地,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和线行用地。

第五条  电力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电网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和相关电力专项规划;本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

第六条  根据国家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全部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使用划拨土地的电力设施用地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第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电力企业向云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  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标准作出补偿;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养殖水面(鱼塘)),农民可以继续耕种的,只对损坏作物等作补偿;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耕种的,按本办法标准作出补偿,是林地按《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用地、违章建(构)筑物不作补偿。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计算。

第十条  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

(二)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

()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

(四)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

()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亩;

(二)鱼苗补偿1500/亩;

(三)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亩;

(五)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第十三条  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

(一)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二)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900/平方米;

砖混结构:750/平方米;

砖木结构:400/平方米;

简易结构:25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围墙(砖墙、石墙):60/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平方米;水池:70/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门柱、钢大门3000/个(宽4以上、特殊另计);

门楼、钢大门4000/个(宽4以上、特殊另计);

电话迁移费100/台;

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台。

(四)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五)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第十五条  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二)《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等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对征地中权属有争议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调处争议,确定权属,将征地拆迁补偿款付给权属单位或个人。各争议方不得以争议为由阻挠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其他未有补偿标准的,由供电企业与权属者商议,如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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