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洛政文〔2003〕48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江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的批复》(泉政文[2003]104号文)精神,现制定《洛江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洛江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泉州市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参照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
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包括鱼塘)、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三)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四)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五)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参照附表一执行。
第五条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包括鱼塘)、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三)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参照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属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青苗不予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具体参考附表三;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如另行安排土地建设的,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参照泉州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办法执行,属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为果苗的,补偿标准参考附表四⑴;
(五)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 倍补偿,具体参考附表四(2);
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果树补偿费也可以按株计算,但总的补偿数额不得低于按前款计算的水平,具体参考附表四(3)。按株计算时,每亩的株数必须在合理株数以内,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第八条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平均年产量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洛江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土地 补偿△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府办、国土资源局,区委办、人大办、
人大财经委、政协办、监察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
土资源局、建设局、经贸发局、规划分局、统计局、农
水局、林业局,区法院、检察院,市政府廖副市长,区
五套班子领导。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29日印发
附表一:
洛江区征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三年平均产值 |
补偿倍数 |
补偿金额 |
耕
地 |
旱地 |
1522 |
6 |
9132 |
水田 |
1125 |
8 |
9000 |
鱼塘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 |
水田补偿费的60% |
5400 |
果 园 地、其他经济林地 |
水田补偿费的60% |
5400 |
非经济林地 |
水田补偿费的40% |
3600 |
荒山杂地 |
水田补偿费的15% |
1350 |
附表二:
洛江区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
安置人数
补助倍数
补助金额 |
人均耕地面积 |
1 |
0.85 |
0.6 |
0.45 |
0.3 |
0.25 |
0.2 |
水田 |
安置人数 |
1 |
1.18 |
1.67 |
2.22 |
3.33 |
4 |
5 |
补助倍数 |
4 |
4.7 |
6.68 |
8.88 |
13.32 |
15 |
15 |
补助金额 |
4500 |
5288 |
7515 |
9990 |
14985 |
16875 |
16875 |
旱地 |
安置人数 |
1 |
1.18 |
1.67 |
2.22 |
3.33 |
4 |
5 |
补助倍数 |
4 |
4.7 |
6.68 |
8.88 |
13.32 |
15 |
15 |
补助金额 |
6088 |
7153 |
10167 |
13515 |
20273 |
22830 |
22830 |
|
前四年平均年产值 |
补助倍数 |
补助金额 |
果园
(龙眼园) |
388 |
3 |
1164 |
其他经济林地 |
|
3 |
|
养殖生产的水面、
滩浚 |
|
2 |
|
注:其他经济林地、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前四年平均年产值按
具体征用地类的情况计算。
附表三:
洛江区征用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单位:元
种类 |
单位 |
补偿费 |
备 注 |
海蛎(海蛎石1000-1200块/亩) |
亩 |
4200 |
包括海蛎石 |
吊蛎(水面吊养) |
亩 |
4500 |
包括设施 |
蛏、蛤(滩涂) |
亩 |
3600 |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
虾、蟹 |
亩 |
3900-5100 |
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300 |
鳗鱼池、甲鱼池 |
亩 |
5300-8300 |
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300 |
精养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
1800-2400 |
设施、设备齐全 |
一般鱼池(平均水深2米以上) |
亩 |
1500 |
|
网箱养殖 |
箱(大) |
1850 |
包括网箱补偿550元 |
网箱养殖 |
箱(小) |
1350 |
包括网箱补偿350元 |
青蛙养殖 |
亩 |
3500 |
|
说明:1、上述待补偿的项目在征地前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证明,若手
续不全的减50%补偿。
2、征用海滩,需补偿开发费3600元/亩。
3、上述补偿包括一切设施设备 |
附表四(1):
洛江区征用土地种植果苗的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株
种 类 |
规 格 |
补偿费 |
合理株数 |
备 注 |
芒 果 |
30-70cm |
7 |
20株/亩 |
高度30cm以下的按第一档25%补偿 |
70-140cm |
9 |
140cm-200cm |
12 |
200cm以上 |
16 |
香 蕉 |
40-120cm |
4 |
94-114株/亩 |
1、高度4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2、已成丛的产果补偿另表计。 |
120-160cm |
7 |
桃、柑橙 |
50-100cm |
5 |
40-60株/亩 |
高度5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100-150cm |
6 |
150cm以上 |
10 |
初产(密植) |
12.62 |
龙 眼 |
35cm |
7 |
15-20株/亩 |
属嫁接果苗按相应规格档次增80%补偿 |
35-75cm |
9 |
75-125cm |
12 |
平均超125cm |
15 |
密 柚 |
20-60cm |
5 |
14-27株/亩 |
1、属嫁接果苗按相应规格档次增80%补偿;
2、高度20cm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
60-100cm |
7 |
100-150cm |
10 |
150cm以上 |
15 |
注:超过合理株数的以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附表四(2):
洛江区征用土地种植果树的补偿费标准(按亩计算)
单位:元/亩
果树 |
品 种 |
前四年平均产值 |
补偿倍数 |
补偿金额 |
桃 |
525 |
4 |
2100 |
李 |
385 |
4 |
1540 |
杨 梅 |
228 |
4 |
912 |
枇 杷 |
384 |
4 |
1536 |
柑 橙 |
923 |
4 |
3692 |
柚 |
899 |
4 |
3596 |
红 柿 |
669 |
4 |
2676 |
梨 |
1650 |
4 |
6600 |
菠 萝 |
201 |
4 |
804 |
龙 眼 |
388 |
4 |
1552 |
荔 枝 |
1714 |
4 |
6856 |
香 蕉 |
2324 |
4 |
9296 |
葡 萄 |
700 |
4 |
2800 |
附表四(3):
洛江区征用土地种植果树的补偿费标准(按株计算)
单位:元/株
种 类 |
规 格 |
补偿费 |
合理株数 |
备 注 |
龙眼 |
0.8m以下 |
30 |
15-20株/亩 |
龙眼树冻头按100元/株补偿
龙眼树冻尾按50元/株补偿 |
0.8m-1.2m |
100 |
1.2m-2.0m |
200 |
2.0m-3.0m |
350 |
3.0m-4.0m |
450 |
4.0m-5.0m |
550 |
5.0m-6.0m |
710 |
6.0m-7.0m |
820 |
7.0m以上 |
1100 |
杂果 |
培 育 |
10 |
40-60株/亩 |
|
试 产 |
30 |
投 产 |
60 |
注:龙眼树规格(树高尺寸×1/3)+(树宽尺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