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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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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鄞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住房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对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与租金减免。
  第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三条 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区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统计等部门和总工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区政府公布的本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具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以上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及建筑面积计算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建函〔2007〕3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或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六条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按以上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第七条 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第八条 廉租住房有关租金标准:
  (一)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新城区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其余镇乡(街道)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
  (二)租金补贴标准: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其余镇乡(街道)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
  (三)配租住房租金标准:配租给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的5%缴纳,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38%缴纳。
  (四)租金减免标准:属于房改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原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规定执行;不属于房改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享受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原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比照本条第三项配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其余部分租金给予减免。
  以后廉租住房有关租金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局会同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其中:最低收入家庭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镇乡(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镇乡(街道)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告,公告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报区建设局。区建设、民政等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第十条 建立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当地镇乡(街道)。区建设局会同民政部门、镇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每年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补助。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其退还。
  第十二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建设局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不当所得;情节恶劣的,按国家、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廉租住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8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印发关于开展社会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鄞政办发〔2006〕176号)文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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