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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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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房联(2004)1

 

各区房产管理局、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

    现将《无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无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无锡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上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租金减免、提供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租金减免,审查、核拨补贴资金和廉租住房。

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调查、公示、配租管理、发放补贴和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

各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申请。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主要包括:

(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增值资金;

(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政府出资兴建、收购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按当年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实施租金减免。

第八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5周岁()以上的烈属、孤老、重残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对象也可以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前款所称租金补贴配租是指按规定标准给予申请家庭一定的租金补贴;实物配租是指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二年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拥有私房(含房改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7平方米;

(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

人口按在居住地的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家在本市,配偶方户口在外地且无住房的;

(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婚另有住房的)

(原有常住户口的服刑人员;

(原有常住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就学及公派出国留学未定居的学生。

虽有户口,他处有住房居住权的不计入人口。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住房实行申请、核定、公示、审批制度。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廉租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无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无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居民最低收入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家庭户口簿;

()与申请人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

()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所在单位和区民政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住房审核、登记、批准程序如下:

()核实。市廉租办对申请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现

场查勘、调档、核实。

()公示。市廉租办在申请人居住地适当范围内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受理;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市廉租办将申请材料报送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登记。

()审批。市房产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准。

()配租。经批准后,按受理申请的登记顺序进行编号,由市廉租办根据家庭成员构成、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和登记顺序等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对已确定为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发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对已确定为实物配租对象的,发给《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

()签租。申请人自收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或《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一人户150/月,每增加一人增加50/月,300/月封顶。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已批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按批准顺序轮候配租。

廉租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的

租金。

第十五条  对配租的廉租住房,廉租户不接受的,视为自动放弃租住廉租住房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市廉租办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市廉租办应当每年会同区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进行复核,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后,与廉租家庭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而被民政部门终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其廉租住房租金减免、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承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不得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不得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不得按房改政策购买廉租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其同住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之日起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市廉租办审查并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对廉租住房的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原锡房改(1999)9号《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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