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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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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7123思茅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2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60平方米。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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