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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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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陵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适应本规定。
上款行政辖区内的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退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常德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及经济状况;填报《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证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6、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方可申请;已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复印件,经初审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受理申请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超过期限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其困难程度、优先照顾的条件依次排队轮候。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街道办事处收到市住保办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标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市住保办报送年度分配指标数120%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提出分配意见。
市住保办收到办事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及居住状况进行终审签署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办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终审合格申请人,由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后确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市住保办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市住保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积、特殊困难情况和其他优先照顾理由等。
(七)公示有异议的,市住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针对异议进行复核,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市住保办下发《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八)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因申请人原因超过协议签订期限未签订租住协议或未按协议规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视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规定的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户,由受理申请的居委会和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保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居委会、办事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户对其进行动态调查,填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报市住保办办理审核和续办租赁手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居住面积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在六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条 市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办事处和当事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市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三日起,三个月内搬出廉租住房。三个月内没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一条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需腾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户在接到限期腾退廉租住房书面通知后超过六个月仍没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处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户未按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确无房居住需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原受理居委会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住保办,经市住保办研究同意并报市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申请人与市住保办重新签订租住协议,住房租金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但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住户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办按审核、轮候结果调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缴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并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帐户,月底前将租金月报表报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廉租住房的保安、卫生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户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收入弥补。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物业管理公司在每一财会年度前二个月内向市住保办提交下一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经市住保办审核报房管局批准实施;
2、在每一财会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市住保办提交该年度的决算报告,由市住保办审核,报市房管局审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于物业管理部分的资金在每一财会年度期满后二个月内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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