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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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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以满足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最基本的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
  第三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成立廉租住房建设领导组,负责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制定廉租房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标准的调整意见,并负责对组织实施工作的监管。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为核心,实行实物配租为主,租金核减为辅,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制定年度计划,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给以租金核减到廉租房的租金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
  新建设廉租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为准,建筑面积控制在55m2以内。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住房租金标准的变化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进行调整,由市房管(房改)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进行测算,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迁入时间满三年以上的市中心城区居民户口,居住时间长的可以优先享受;
  2.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低保户;
  3.家庭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廉租住房保障的标准。
  符合条件的革命烈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曾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劳模家庭、公伤人员家庭经市房管(房改)部门认定后,可优先照顾,视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第七条 保障对象条件的认定:
  1.是否享受低保政策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2.家庭人员组成、户口以及迁入时间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3.家庭住房状况由市、区房管(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私有住房(含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私有住房)和按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寄住子女、父母的住房均认定为其住房;
  4.市房地产(房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或纠正有关部门审核的认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区两级按事权财权对应原则,实行财政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和屯溪区财政按市直和屯溪区享受•住房保障的人数比,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直和屯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廉租房补充资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部分增值收益;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市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对资金严格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监管。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造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购住房用作廉租房以及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等。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侯、公示制度,根据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家庭,由户主持城区的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黄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现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全部复印一份),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黄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公示
  市及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共同对申请人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张贴公示和屯溪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5日。
  (三)审批
  公示期满无投诉或投诉经调查不实的,由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黄山市城镇廉租住房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根据房源和申请人的住房需求情况确定住房保障方式。
  (四)兑现
  1.批准同意租金核减的:申请人持《资格证》与原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房租赁(租金核减)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并分别加盖市、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章后生效。
  2.批准同意实物配租的:由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住房困难情况和房源情况确定轮候顺序,轮候到时,由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保障审批情况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情况每月由市房管局(房改办)报市政府。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场平均房租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 享受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的低保家庭在入住前必须签订按时如数缴交租金的保证书,连续两个月拖欠租金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对实物配租安排不予接受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供应政策。
  第十八条 市、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制度的家庭实行跟踪管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被民政部门停发低保金的,从停发低保金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退出廉租住房,原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的,不予补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已购、建自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于每年12月初分别向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情况,经街道办事处(镇)审查签意见后报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审核汇总情况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轮候和确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形式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释或申辩,市及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进一步调查核实,作出结论。申请人对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一条 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部分租金;拒不退还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和屯溪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其享受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半年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四)有其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它利益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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