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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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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综〔2006〕150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3日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和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供应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而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本市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先低保家庭、后非低保最低收入家庭的顺序分步实施。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下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市建设局为我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龙岩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房管、国税、地税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统计部门确定的最低收入标准(起步阶段为低保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新罗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40%收取;
  (二)配租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
  (三)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
  (四)租金补贴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元的标准实行。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范围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实行,主要包括: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各安排50%的廉租住房资金;
  (二)市、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直管公有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单位腾空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利用、改造或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凡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均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经受理机关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受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填写《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材料备齐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并由市廉租住房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四)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在《闽西日报》上公示7天。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应优先解决民政部门认定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急需救助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
  对已登记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改办按照规定条件发给编有序号的“廉租住房轮候卡”,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
  (一)依法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凭《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和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依法可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凭“廉租住房轮候卡”按顺序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三)依法已准予租金核减的保障对象,凭出具“租金核减认定通知书”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手续。
  每户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上述一项保障方式。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资格审核、轮候、住房补贴、配租、租金核减有异议的,可向所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市建设局应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等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房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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