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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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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镛镇、水南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将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将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第120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区,是指古镛、水南五个社区范围。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及租金减免等,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
  第三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动态跟踪管理,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并具体负责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按照适当的分担比例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用作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10%核定;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区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县财政局设立城区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及时缴入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区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核拨,由县房管所发放。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新购建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将乐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实际状况。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另行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对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事事业性收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给予优惠。
  第九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常住户口,并满五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并连续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一周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  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申请。
  本条第二项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报县政府备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应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本条第三项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调整,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于每年3月份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以下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将乐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县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由县房管所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孤老病残,申请实物配租的,提供由县民政局出具的有关救助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三)受理单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或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备后,受理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接到受理单位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审核决定。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古镛、水南5个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享受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举报。举报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应取消被举报人享受保障资格,并将核查情况和取消决定及时通知其本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登记,建立档案。经审查登记的最低收入家庭,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从每年4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
  (六)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于公示期满20日后5日内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签到先后领取《将乐县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卡》,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实物配租住房供应情况进行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经审查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享受资格。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面积保障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我县经济和最低收入家庭状况,适时制定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经确定当年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将乐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实物配租资格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确认后,应当与廉租房产权人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要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每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租用廉租房面积超出最低人均居住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计租。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 实物廉租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将廉租住房配租给非最低收入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廉租住房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对廉租住房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由于承租人原因损坏的,可以向承租人收取合理费用。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时,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如实报告,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接到报告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通知实物廉租住房承租人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市场租金续租,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于每年3月份,持有效的最低收入证明、人口证明及住房证明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民政等有关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3月31日之前未报审的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当年享受保障资格自动取消,该家庭次年如符合条件须重新申请轮候。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本暂行规定及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暂行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终身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与出租人合谋,签定假租赁合同,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
  第二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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