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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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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综〔2007231


 



关于印发罗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公司)


《罗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07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七年九月三十日


 


 


 


 





罗源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镇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罗源县建设局作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山镇等部门作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按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优惠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按规定对承租公有住房的低保家庭实施租金减免。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口的低保家庭;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中被拆迁的低保家庭,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内搬迁,将原住房区位补偿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代管的家庭;


  (四)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特困职工、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县房委办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等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核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测定;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普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测定;


  (三)租金核减标准按照承租公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测定,核减后的租金应符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及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四)国有土地公开转让、拍卖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养护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退封存的公有住房;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的公有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有关部门应及时移交给县国资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政府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有关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有关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


  第十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应严格控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做到交房时即可入住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一个小区实行物业统一管理,对入住廉租住房且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予以免收物业管理费,其物业管理费由县、镇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如下:


  (一)由申请人向县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主要成员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2、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3、属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应提供《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应提供《罗源县特困职工优待证》,属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属重点工程和旧屋区改造被拆迁户的应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原房拆迁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二)经户口所在地社区和街道初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初审),由凤山镇复审后报县房委办。


  (三)县房委办对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在本人居住所在地以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批准。县房委办应将登记批准的结果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给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县房委办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县房委办按规定标准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县房委办应在每季度最后十天内向县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抄送县政府。经县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给予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国资公司予以调配安排,每户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应的廉租住房,并由申请人与县国资公司签订《罗源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申请人办妥租赁手续后,由县国资公司委托基层房管所进行经租管业;基层房管所应加强廉租住房的住用跟踪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含已入住的廉租住房或自行租赁的住房)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及时调整廉租住房或租赁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县国资公司应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国资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并由县房委办报请县政府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县国资公司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住房面积、租赁补贴等指标,由县房委办会同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由县房委办报请县政府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并由县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会同县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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