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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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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房改〔2005〕609号)、《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6〕17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徐政发〔2006〕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
(四)市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
(五)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用途是:
(一)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支出;
(二)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物业管理等支出;
(三)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四)其他廉租住房保障等相关支出。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一纳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 “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收支预算管理和监督。市房产管理局设立购建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专用账户”),用于核算从财政专户拨入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发生的支出,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的编制、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购建等工作。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在每年11月25日前完成廉租住房购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管理费用等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根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预算安排,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房地产市场管理程序办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市房产管理局专用账户,用于购建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实施进度拨付市房产管理局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度拨付市房产管理局,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管理性支出。
第八条 市财政安排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列212类04款02项“城乡社区住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拨至财政专户。
第九条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由市财政局按5%比例进行提取,列212类08款07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拨至财政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每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缴财政,列103类01款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计提廉租住房资金”科目;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拨至财政专户。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形成的应用于六县(市)、贾汪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拨至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按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列212类07款02项“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科目拨至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通过财政专户拨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时,借记“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市房产管理局收到市财政拨付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廉租住房收入”科目;市房产管理局发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时,借记“廉租住房支出—购建支出”、“廉租住房支出—发放支出”、“廉租住房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四条 年终财政专户中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报表制度。市房产管理局应于每季后10日内编制购建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收支季度报表,年后25日内编制上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年度报表,报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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