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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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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财综〔200921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芗城区、龙文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精神,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商有关部门对《漳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财综[2007]15)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和《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的要求,结合漳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用于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和销售廉租住房等。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五、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六、市区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市n政承担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总额的50%,区财政承担其保障对象所需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的50%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半年拨付一次、年终结算。

七、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金的控制标准: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5/月·平方米,每户每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租赁廉租住房其控制面积内租金标准为1/月·平方米,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按照市区同等结构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房,属于租住直管公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属于单位公房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由实施单位负担,财政不负担廉租房保障资金,但要纳入廉租房保障资金统计范围。

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方式

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每年要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廉租住房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同时分别抄送芗城区、龙文区财政局。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廉租住房资金年度预决算。芗城区、龙文区财政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应在年终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上报市财政局。

(一)市、区两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确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每年应根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公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租赁补贴金额。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由芗城区、龙文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每半年应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区财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芗城区、龙文区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将廉租住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区财政局直接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

(三)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程序拨付廉租住房资金。

(四)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科目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十一、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严格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安全。财政、审计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房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市财政局印发的《漳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漳财综[2007]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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