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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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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57号)、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浙财综字(2007)13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浙政发(2007)57号、浙财综字(2007)135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出租收入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资金;

  (五)社会定向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九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二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  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不足的,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七条 开展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等日常工作经费,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和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在直接支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或直接支付收购、改造和新造廉租住房资金后,应告知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但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审核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要将上年滚存结余资金一并纳入其中。

  第二十三条 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区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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