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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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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杭政(2008)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萧山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第三条 区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办”)负责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并负责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监督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日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房产面积核定和住房保障房经租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按照本细则实施做好有关工作。

  二、准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居住5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持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以下简称《救助证》)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  (以下简称《援助证》);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  (含)以下且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45  (含)平方米以下。

  第五条 持有《救助证》或《援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由区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申请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52周岁  (含)以上的申请家庭。

  其他被认定为低收入的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已经达到保障面积标准80%  (含)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救助证》、《援助证》中载明的家庭成员以及《救助证》、《援助证》中载明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的房产  (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实际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使用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房产的面积  (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有房产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七)独户  (人)使用的集体宿舍  (搬离后可不核定为其现有房产面积);

  (八)申请家庭成员现有和已有的其他房产。

  三、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低保人员出具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救助证》,特困家庭出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发放的《援助证》;

  (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属区内户籍的家庭成员提供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如承租公、私有住房需提供住房承租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住房情况证明;配偶户口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区住房保障办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申请区域范围、准入条件、申请时间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户为单位需经过向户籍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并公示  (户籍不在社区按户籍所在地行政区域,由镇街指定社区受理申请公示)、镇街初审、区民政局认定、区住房保障办审批公示的多级审核;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填写《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社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交镇街初审,无异议的由镇街盖章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移交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交区住房保障办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办复核后,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资料退回镇街,并附退件单,由镇街经社区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不符合申请资格通知书;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萧山日报》、《萧山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办统一组织摇号,确定配租顺序号并发放《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四、保障标准

  第十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1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  (含申请家庭核定的房产面积,下同)标准配租;2人户家庭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标准配租;3人户及以上家庭按建筑面积48平方米标准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按照不同地区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持《救助证》或《援助证》的申请家庭全额发放货币补贴;对认定为低收入的申请家庭按60%发放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 租金补贴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房屋租金计算:配租面积标准内部分建筑面积,按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缴纳;超出配租标准部分,按房屋所在地租金补贴配租标准缴纳。

  实物配租后人均建筑面积超过配租面积标准,但配租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  (含)的,按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弥补廉租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廉租对象家庭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由区物价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建设局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已领取《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的家庭配租时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方式。

  第十六条 公房租金减免。持有《救助证》或《援助证》的家庭,按廉租住房保障配租标准向公房产权单位申请办理公房租金减免手续。

  五、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专项预算资金;

  (二)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提取用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六)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建造、筹集、维修及管理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由区建设部门负责筹集,主要包括:

  (一)空置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新建、改建、筹集的专项住房;

  (三)通过企业运作的廉租住房房源;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九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的筹集、廉租住房保障租金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费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六、配租限定

  第二十一条 租金补贴配租家庭在取得《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6个月内,应当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配租家庭凭《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配租资格证》和身份证及登记备案回执与区住房保障办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不签订协议的,视作自行放弃,并在6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家庭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萧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资格证》证号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配租,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轮候顺序号和房源情况发放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应在领取实物配租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协议》。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配租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配租的情形及退出机制相关内容;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原则上只供实物配租家庭成员居住、使用、落户,其他人员不得在配租住房居住、使用和落户。配租家庭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合理使用住房。配租家庭有拖欠租金、改变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损坏住房等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由区住房保障办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今后不再给予实物配租,转为租金补贴配租。

  七、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在轮候配租或配租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镇街,镇街进行核实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办,区住房保障办根据申请家庭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配租资格。区民政局与区房管处每年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家庭收入与住房情况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于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到期日30天内向区住房保障办提交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区总工会认定发放的《援助证》、由区民政局与区房管处审定的《萧山区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住房年度审核表》。

  区住房保障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停止配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证明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因住房条件改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等原因应退出实物配租房源的,自应退出实物配租房源之日起归还廉租住房,归还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再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同地段租金补贴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届满仍未归还廉租住房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办将取消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得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其中,属于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租赁期间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租金补贴配租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追缴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属于公房租金减免的,停止租金减免,并追缴已减免的租金。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配租资格的;

  (二)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转让、转租的;

  (三)将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四)无故拖欠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保障房源用途的;

  (六)违反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其它行为。

  八、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在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和配租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取得广宁小区安居房购买资格因经济原因无能力购买的家庭,由于1998年12月31日前拥有过住房而不符合本办法的,可保留配租条件,保留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萧山区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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