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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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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时评: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
20100914 21:57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注:9月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时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此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9月14日,《人民日报》的第九版刊出一篇评论此事的文章。
  人民时评:主张权利不能总靠自伤
张铁《人民日报》(20100914 09版)
  拆迁再次引发悲剧。910日,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时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
  事发后,对于是否有强拆,是否属自焚,现场工作人员是否进行了救助,媒体报道、网络传言与宜黄县发布的通告,多有出入。
  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究竟是强制拆迁还是思想教育,是风力作用还是悲愤自焚,是上前施救还是冷眼旁观,都需要更为客观、中立和深入的调查。但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被拆迁者冒着巨大的危险,往自己身上泼洒了汽油。
  相信此次事件中烧伤的三人,都不甘心让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被火焰吞噬。自焚或意图自焚,更多的是在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一种自助式的私力救济。往身上泼洒汽油如此,躺倒在推土机前如此,自制燃烧瓶、土炮弹也如此。
  面对强大的拆迁力量,这种自我私力救济,效果可想而知。不要以卵击石就是自焚也得把房子拆了等说法,频繁出现的各种暴力强拆事件,正证明了这一点。
  实际上,对权利的救济途径肯定不止这一条。从扣住铲车司机,到在树上搭建窝棚;从暴力抗拆,到钉子户以身体当筹码,用生命要权利,无奈的选择,原因就在于诸种公力救济方式的失效:
  行政救济成为自纠游戏”——参与拆迁、甚至在拆迁中获利的相关管理部门,也是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行政裁决难免失效;
  司法救济同样鞭长莫及”——发生矛盾时,拆迁方往往先申请裁决,使得被拆迁者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法院就只能对行政裁决简单做出维持或者撤销的判决,难以真正解决问题。而听证等救济方式,也因为拆迁双方信息、资本等资源的不对称而难以生效。
  对于拆迁的种种问题,不能仅仅寄望于某一部法律的完善。更重要的,是疏通各种权利救济渠道。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不仅给被拆迁者的权利主张找到合理出口,也能提高他们的抵御能力和补救能力。
  权利救济不能等到矛盾激化那一刻。被拆迁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谈判筹码与谈判能力都相对弱小,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其权利救济有积极意义。拆迁房屋评估制度、听证制度等的完善,是在拆迁之前就应有的救济手段。
  纠纷发生之后,或可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裁决机构,提高行政裁决的独立性和程序正当性。而法律理应为公民提供更有力的救济。突破行政诉讼藩篱,打通民告官的司法渠道,让拆迁的争议可以走上法院裁断。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等特殊司法援助手段,也是当为之举。
  救济,只是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手段。或许,更重要的,是赋予公众、社会更多的权利,以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就扑灭可能引燃自焚者的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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