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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径通幽:认定规划程序违法破解拆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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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25日,山东省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8)第XX)准许拆迁人东营市某公司拆迁东营河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需拆迁的房屋及构筑物。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因拆迁补偿安置与拆迁人东营市某公司发生纠纷,遂委托笔者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笔者经过实地走访和调查知悉: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多是依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东营市东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迁至东营市东营区的商户,为东营市东营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此次拆迁安置并没有营业房置换,商户们普遍不能接受。另,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是东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2008年东营河治理重点为庐山路至东一路4.7公里范围,共涉及商户200余户,地上附着物面积约5万平方米。为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东营市东营区也成立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指挥部,抽调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40余人集中办公。并且,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为拆迁人东营市某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8)第XX)准许其拆迁,东营市及东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东营市某公司也向被拆迁人做了大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鉴于以上事实,笔者从东营市重点工程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东营市政府的拆迁工作,全力做好24户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并找到拆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希望妥善处理此次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但是相关部门和拆迁人却没有给予任何实质性的答复。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在笔者建议下,24户被拆迁人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了撤销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8)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2008725日,东营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撤销了该局于2008425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8)第XX)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拆迁工作暂时停止。

但是,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作为东营市重点工程并没有停止,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的警报仍然没有完全解除,可能被拆迁的境况严重影响着他们的经营和生活,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选择了继续维权。经充分研究分析案情,笔者为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找到突破口,从规划许可程序入手,撤销东营市某公司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而彻底解除拆迁危机。

于是,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撤销东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虽然山东省建设厅基本上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但是,山东省建设厅最终还是作出了《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鲁建复决[2008]XX号)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不服,坚决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结合24户被拆迁人只有8户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实际,笔者为24户被拆迁人调整了诉讼策略,16户被拆迁人放弃了行政诉讼权利,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分别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东营市规划局为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笔者在代理词中指出,由于行政许可是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种权益的享有或者资格的取得,而这种授权一般情况下会对其他的同类主体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其中,程序性原则可以说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是其具备信服力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说,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陈述和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只有确保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通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予以保障,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具体到本案来说,行政许可是很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于1996年前后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故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在先的使用权。东营市规划局在实施以该国有土地作为标的的行政许可时应当知晓与该国有土地相关的利益存在,其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当告知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保证其申辩、听证的权利,而不应当直接许可东营市某公司的建设用地申请,故东营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六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并且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严重损害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等当前使用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的实质内容也不合法不合理。因此,该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东营市规划局在为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中,未告知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也未举行听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由于东营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赋予东营市某公司在这块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而这个行为又损害了李某、刘某等8户被拆迁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122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判决书》(【2008】东行初字第XX号),判决撤销了东营市规划局于200838日为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至此,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拆迁工作全面停止,截止到20095月底,东营市某公司也没有再实施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东营河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改造工程,李某、苏某等24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的警报基本上解除,他们的经营和生活恢复了正常状态。

由本案的成功代理笔者思考,当今拆迁虽然大都是由拆迁公司实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是为谋取不当的巨额利益,拆迁公司极端地利用了自己强大的财力、物力,往往采取隐瞒、欺骗、威胁、恫吓等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自己的形象工程,也多是采取纵容态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实际上是完全不对等 ,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的一方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通过直接和拆迁人进行交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希望是很渺茫的。然而,从认定规划许可违法入手,就可以依靠政府力量遏制拆迁公司的强势,使拆迁公司的非法拆迁行为彻底失去寄生的载体,从而在源头上打击非法拆迁,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尽管这一维权之路很间接,也比较远,但曲径通幽,确实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不失为被拆迁人弱势群体抵制非法拆迁的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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