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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曲阜市南迎宾区建设工程征占小雪镇南兴埠村孔XX等村民宅基地、拆迁房屋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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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曲阜市小雪镇南兴埠村孔XX等村民的委托,就曲阜市南迎宾区建设工程征收、占用其宅基地及拆迁房屋是否合法、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曲阜市南迎宾区建设工程占地没有取得征地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

     经调查,南迎宾区建设工程作为市政建设项目实施征地拆迁已数月,并已拆除大部分村民房屋,但经查询相关国土职能部门并证实,此建设工程至今没有办理征地审批及供地手续,村民也没有见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应公示于施工现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之规定,南迎宾区建设工程拆迁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经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才能实施。故曲阜市相关部门在未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下发征地批复之前,就已经实施拆迁占地的行为属于未批先占、违法占地,应予制止和纠正。

二、南迎宾区建设工程没有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实施拆迁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属违法拆迁。

2010519日,大成路南延及日东高速出口处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曲阜市南迎宾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明确拆迁政策依据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此工程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经调查,南迎宾区建设工程至今没有办理项目审批(立项)、建设项目环评等手续,也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手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也就是说,要实施拆迁,必须已经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经调查,此工程项目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员认为,本次拆迁实施的是动迁,是被拆迁户“自愿”协议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只有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之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才能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前不存在协议拆迁的情况,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所谓“自愿”“协议拆迁”是违法拆迁。

三、对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违反已有法定标准。

2008年,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作出鲁价费发[2008]178号《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房屋、围墙、地面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亦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曲阜市南迎宾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只是简单、粗略地实行一刀切的补偿方式,没有区别划定各种不同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且各项补偿标准都低于法定标准,这是严重违法的。

南迎宾区建设工程作为市政项目,主要是绿化道路设施,提升城市形象,而且规划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将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居住条件,被拆迁村民是充分理解支持的。可问题是,既然是好事,就不能以损害农民的利益为前提。希领导高度关注此案,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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