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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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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函〔2009〕48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铁道部、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1062号)精神,我省负责组织实施京九和武九铁路电气化改造湖北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超出概算的补差费用。为全力支持铁路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综合单价为4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勘测定界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标准按项目所经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等级据实核算,耕地开垦费标准按一般耕地6000元/亩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按9000元/人标准计收,由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缴纳。拆迁补偿综合单价为500元/平方米。沿线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分类补偿标准,报省铁路办核准后施行。边(夹)角地、道路(渠、涵)顺接用地按只补不征原则办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不可预见等补偿,另行商定。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费按4%计列。

  工程建设中需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当地政府协商选址,并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的补偿按年产值标准计算补偿给农户。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垦,如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复垦的土地只补不征,由建设单位按永久征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省铁路办依据勘测定界及现场实物清点的数量,先期拨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各类房屋、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其他费用由省铁路办统一向相关部门依法缴纳。

  沿线市、县支铁办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开设专户存储,专人专账管理。对支付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补偿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应兑尽兑,不得截留、克扣、挤占和挪用。省审计厅和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审计和稽察。

  三、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能。省客运铁路投资公司负责贷款筹措征地拆迁需由我省补差的5000万元补偿资金。省铁路办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兑付补偿资金。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建设期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三项税费”的征收,全额缴入省财政国库。省财政厅根据核收情况以省政府批准的贷款金额,按季度将入国库资金返还省客运铁路投资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我省以“三项税费”承担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补差部分,经部、省认可后计入相关合资铁路的地方股份,由沿线县(市、区)按铁路过境里程所占比重予以分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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