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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筋竹(粤桂界)至岑溪公路项目违法用地、岑溪市政府违法强拆民房案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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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西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思孟村岑华六组李昌照、李健强等村民的委托,就广西自治区筋竹(粤桂界)至岑溪公路项目(以下简称“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用地、开工是否合法、岑溪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民房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占地至今没有取得征地批文,属未批先用、违法用地。

经调查,“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于2007123日启动建设,现已有部分路段修建完毕,但经查询相关职能部门证实,“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正在组卷但尚未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附件《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第一条规定,“通过集中清理20051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三)‘未批先用’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而在本案中,在没有取得农用地转用及征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即开始占地、进行施工建设,这实属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行为,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不应为该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手续。

经调查,“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拟用地总面积313公顷,其中农用地262.9公顷(含耕地159.7公顷,基本农田63.5公顷)。明显不符合《岑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八条规定,“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据此,在经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相关部门不应为“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批等手续。

三,征地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在本案中,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已被“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强行占用,但被征地农民至今不知道被征用土地的具体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也未经被征地农户进行书面确认。尤需指出的是该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大面积的基本农田,依法应组织听证,而有关部门至今未进行过任何听证程序。因此,该建设项目征地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施工违法,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经调查,正在施工建设的“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仅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西自治区筋竹(粤桂界)至岑溪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交运[20061157号),没有办理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审批手续。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第一条规定,“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据此,“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在没有办理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岑溪市政府强制拆除民房违法,直接侵害了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和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而在本案中,岑溪市政府在国务院没有批准征收、未取得征地批文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没有向李昌照支付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于200984日组织人员强行折除李昌照个人房屋(包括主屋和附屋)及猪舍等建筑物,导致李昌照及家人的的家俱、家用电器、稻谷、被褥、衣服、部分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遗失或毁损,致使李昌照及家人流离失所,无处栖身。岑溪市政府的强拆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既直接侵害了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也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肆意践踏和蔑视,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另需指出的是,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李昌照一家三代十五口人一直无处栖身,现十五口人被迫寄居在一处1980年建造的三间危房(主墙及屋顶有裂纹)之中,房屋阴冷、潮湿,无电、无水,危房随时有坍塌的危险。但岑溪市政府强拆后向上级政府汇报时中却述称“为不影响被拆除户的正常生活,市委、市政府在拆除房屋前为李昌照户家庭成员在岑城镇五保户养老院落实安排了生活住处,接通了水、电,落实了人员、车辆为该户做好搬运工作,并对该户被拆除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进行清点、公证和登记,从而确保当天的拆除工作顺利完成。(岑溪市法制办 吴某某)”,这种欺上、瞒报的做法,与市侩何异?既背离事实,也损害了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实难以令人信服。

七,“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不透明。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无法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更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经调查,位于岑溪市岑城镇思孟村的“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 延线出口处建有服务区一处,圈占土地100多亩,被占用前皆是农民种植水稻的水田。岑溪市政府相关部门“征地”时以37750/亩的标准向被占地农民支付的补偿费,没有青苗补偿及其他费用。另查明,2009116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桂发改法规〔200952号通知)载明,岑溪市属一类地区,水田的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是1798/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二条规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第十三条规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据此,征地补偿安置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岑溪市政府相关部门以37750元/亩的标准支付补偿费过低,对世辈以种地为生的农民而言,不仅不能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对于长远生计更无从谈起。

(二)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不透明、不公平。

位于岑溪市岑城镇思孟村的“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 延线出口处共有两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另一处房屋拆迁安置回建地面积为240平方米(20米×12米),而岑溪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李昌照房屋拆迁安置的回建地面积仅为161.6平方米,如此拆迁安置明显不公,显失公平、公正。另岑溪市政府相关部门拆迁李昌照房屋的补偿标准低,主屋每平方米仅补偿520元,附屋每平方米仅补偿280元,按此标准支付拆迁补偿费,在当前物价水平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被拆迁户无能力建造相同结构的房屋,更无法满足和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权。

“筋竹至岑溪公路项目”是经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准的重点工程,是构筑桂粤间便捷的高速公路通道,也是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村民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在发展经济、修建高速公路的同时,更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理合法。而不能因为是重点工程,就恣意践踏法律,更不应以损害村民利益为代价。因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关注上述违法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唯有此,才能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

                            

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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