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文号】:国法秘函[2000]134号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