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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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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文号】:国法秘函[2000134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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