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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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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6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201011日起执行。在征求、汇总各区、市、县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征地补偿新、老标准衔接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新、老标准执行衔接问题

  各区、市、县、开发区和金阳新区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项目进行清理,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201011日以后报批的建设用地,一律按照新标准制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实施征地补偿。

  2.20101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3.20101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4.20101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二、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

  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价补偿标准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对青苗补偿,一市三县范围内按照统一年产值(1500元/亩)的1倍补偿;六区(含金阳新区)范围内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1倍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筑府报[2008]146号意见,由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关于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问题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五、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缴交问题

  在用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批次报地的用地单位为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部门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将社保资金缴入当地县级财政专户,缴费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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