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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两会代表委员支招征地拆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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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监察部网站  阅读: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坦承“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时,列举了主要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其中第二个就是“违法征地拆迁引发矛盾增多”。征地拆迁,已经成为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今年1月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再次强调,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解决征地拆迁、住房保障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补偿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建立“人性化”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健全法规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经过长期调查发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欠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虽然规范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但没有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纳入适用范围。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是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又授权地方政府制定,造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矛盾不断。再加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纠纷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孙继业委员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制订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所有者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在提案中分析,我国关于拆迁的法律规范虽然众多,但内容庞杂,规治不力,建议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对现行的拆迁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保证法制统一性。此外,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对上位法的细化与完善,应符合地方实际,做到有章可循、严格依法办事。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则对修改《土地管理法》提出建议:要严格界定政府的征地行为只限于公益性用地范围。即使对于这些公益性征地,也应在法律上明确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方案有争议的,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提高补偿标准 维护被征地者合法利益

  不少代表委员都关注了补偿标准过低这一问题。孙继业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种植结构的调整,土地收益是不断提高的。特别是近郊农村,土地价格会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提升。现行的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土地增值因素,农民享受不到工业文明和城市化带来的升值益处。并且《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被征地农民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十分有限。

  为此,孙继业认为,征用土地补偿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市市长吴存荣介绍,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要把握好、维护好被拆迁户的利益,让他们在拆迁中不仅利益不受损,而且还能享受到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合肥市在2006年就制定了一个拆迁管理办法,其中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实行实物安置。安置房不是由开发商建,而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而且标准不低于市区中等以上小区的水平,同时,过渡费安排也比较到位,还配套建设学校、医院等商业设施。第二个原则是就近安置,原址回迁。第三个原则是实行产权调换,对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什么年代的房子,拆50平方米还50平方米,不找价差;集体土地上,按每人45平方米进行补偿。这样做虽然当时的成本可能高一点,但让利给老百姓,最主要的是拆迁速度大大加快,城市建设综合效益更为明显,总成本是下降的。

  拆迁过程公开 引入公众监督

  近年来,违法征地拆迁在各地时有发生,对一些拆迁行为酿成的恶性事件,社会反响强烈。代表委员们建议,实行拆迁全过程公开,惩治和预防征地拆迁中的腐败行为,引入公众监督,促使相关环节透明、规范运作。

  吴存荣介绍,合肥市由拆迁群众自己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意见统一后由政府来推进执行,政府直接跟群众发生关系,不让开发商和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所有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同时,建立三榜公示制度,所有的被拆迁户首先在小区公示,经过审核以后第二次在区里面公示,第三榜在当地媒体上公示。

  “征地拆迁应设司法审查。”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吴正德认为,暴力拆迁事件接二连三发生,会直接危及社会安宁,建议积极探索并建立起预防和化解城乡征地拆迁纠纷的长效机制。应该允许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都应当赋予被征收人以及与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土地与房屋征收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释缓公众的不稳定情绪,疏解社会矛盾。

  全国人大代表、工商银行(601398,股吧)温州市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金颖颖也建议,执纪执法机关可全程跟踪监督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公示、征收土地规划、拆迁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等。

  应为失地农民建立保障机制

  “对于失地农民,在落实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以解决其后顾之忧。”这是代表委员们普遍的建议意见。

  拆迁补偿方式单一,不能很好地解决改造后农户的长期生计问题,尤其是被农民戏称为“一脚踢”的货币补偿方式风险极大,对被拆迁户而言缺乏可持续性,拆迁后大部分依靠房租生活的农民立即失业,失去生活来源,但又很难在城市中谋得一席之地,容易造成新的社会矛盾。

  蔡继明认为,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是这样的概念,按照标准给你征迁补偿费,似乎万事大吉。他建议,让土地进入市场,和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做到同地、同权、同价,在土地集体所有这个属性不改变的情况下,让农民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

  谈到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计问题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吴焰认为,农村城镇化不仅是农民居住形态的变化,还将带来农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民没有土地,如果今后又把征地拆迁补偿费消耗掉,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和隐患。”他建议,农民土地被征收后,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政府、开发商和农民可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等被征迁的农民五六十岁之后,再定期发放养老保险。

  “慎用单一货币安置办法,代之以综合安置为主。”代表委员们建议,在对拆迁户的安置中,坚持“住房是基础,发展是根本”的原则,对安置方式进行优化组合。比如以房屋产权调换以及住房+就业、住房+股份等方式,避免“钞票用光,集体上访”的情形反复出现。

  (记者 黄辉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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