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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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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2009〕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房屋拆迁主体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列入政府储备供应计划的国有土地,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土地发展中心为拆迁主体;

  (二)因公共利益,由市政府授权市建设投资公司等组织建设市政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单位为拆迁主体;

  (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拆迁主体。

  二、理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程序

  (一)国有土地收储的房屋拆迁许可办理流程

  1. 市国土资源局对市辖三区政府申报的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草案进行初审,经市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下发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文件。

  2.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下达土地收储前期开发整理立项文件。

  3. 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颁发土地收储前期开发整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供土地收储和拆迁使用)。

  4. 市辖三区政府会同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对涉及拆迁的地块拟定拆迁计划和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5.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及市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付至监管资金专户。

  市土地发展中心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述五项流程的批文、证件等资料。

  (二)其他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许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拆迁主体应当向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交相关要件,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拆迁;不具备条件或者自行组织实施拆迁困难的,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二)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房屋拆迁的,市土地发展中心、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委托辖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拆迁人承办与拆迁安置补偿相关的审批证件、协议、方案等法律文书。

  (三)城市房屋拆除必须由列入我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名录的建筑或拆除施工单位承担。

  四、推进国有土地资本运营

  (一)列入年度储备供应计划的国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安置补偿,依法实施拆迁,一律净地出让。

  (二)列入年度储备供应计划的国有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后,按照净地包装上市的原则,加大一级开发性费用的投资,市财政局将宗地一级开发包装的各项支出列入宗地成本预算。

  (三)列入年度储备供应计划的国有土地,进行净地招拍挂的,辖区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交付净地。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净地的,市财政返还出让宗地纯收益的30℅;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且不到一年交付净地的,只返还出让宗地纯收益的15℅;超过规定时间1年未交付净地的,宗地纯收益不返还。

  五、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

  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向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裁决。市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通过评估、听证、调解等程序,依法进行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拒绝搬迁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违法拆迁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触犯刑律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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