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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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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厅字〔2009〕493号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政府,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含水、电安装费用)调整为:

  简易结构           240元/M2

  砖木结构           520元/M2

  砖混结构           7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       8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      11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       1350元/M2

  (二)农民安置房价格(含200元/M2小区配套设施成本)调整为:

  砖木结构           720元/M2

  砖混结构           900元/M2

  框架结构(多层)       1000元/M2

  框架结构(小高层)      1350元/M2

  框架结构(高层)       1550元/M2

  (三)房屋结构差价的结算方法为: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M2结算。

  (四)农房安置面积计算和超出面积补偿标准(含200元/M2被拆迁房屋土地成本)调整为:被拆迁农房安置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M2,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M2的标准执行;超出以上标准的被拆迁房屋面积按砖木结构920元/M2、砖混结构1100元/M2、框架结构1200元/M2予以货币补偿。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调整为:按每户每月600元执行。

  二、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执行。

  三、委托拆迁服务费标准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元/M2执行。

  四、提前搬迁补助标准

  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为规定搬迁期限内的前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每户每日200元执行。

  五、房屋拆迁工作经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属地管理,充分调动所在区各级组织协助房屋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将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今后,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复议、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区负责。为确保农房拆迁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对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按项目安置补偿总金额的一定比例给项目所在区下拨工作经费。

  (一)工作经费的比例标准:为安置补偿总金额的8‰。

  (二)工作经费的拨付办法:拆迁期限为三个月,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四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7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五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50%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内完成拆迁的,按规定标准的25%拨付;超出拆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拨付工作经费。

  六、其它相关问题

  (一)区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农民安置房的建设。

  (二)农民安置房应当配套建设市政设施。

  (三)农民安置房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经验收报送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四)农民安置房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按市区归属管理原则,市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区管道路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五)农民安置房建设报批规费及涉及房屋拆迁的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六)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七)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七、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另有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的,从其规定。

  八、湾里区、各开发区及各县另行制订补偿标准。

  九、本通知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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