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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路”建设项目征收信江村下边组 集体土地、拆迁房屋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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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接受鹰潭市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信江村下边组村民彭XX等人的委托,依法对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路”建设项目征收信江村下边组集体土地、拆迁房屋一事进行调查,结合法律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信江北路”建设项目征占土地违法,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手续,属“未批先用”、违法占地。

经实地堪测、深入村民组调查获知,鹰潭市国土资源局信江分局于201365与江北办事处信江村下边组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鹰信国土征字【2013103号),并实际征占、损毁农田130余亩。2014723,本所律师到鹰潭市土地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到,涉及征收该宗地的征地报批工作正在进行,截止至2014723未取得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准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而“信江北路”建设项目征收信江村下边组土地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未取得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征地批准文件,显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2007210号)中规定的“未批先用”违法情形,属违法之举,应予及时制止和纠正。

二,征地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无望。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规定:“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而在本次征地实施过程中,信江村下边组被征地农户每亩土地才获得700多元的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无人问津,任由失地农户自生自灭,对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职能部门仅以“此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敷衍了事,该行径显然违反上述规定,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采措补救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以“拆违”之名,行违法拆迁之实。

村民彭XX等所在的信江村下边组原属江西省贵溪市志光镇行政区域管辖。20073月份,彭XX等在无住房可居住、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向村、组、镇(志光镇)政府申请建房,在征得镇政府及村、组同意后建房居住至今。2010年后,行政区域变更,信江村下边组划归新设立的鹰潭市信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隶属于信江新区江北办事处管辖。

截止至2014717之前,因“信江北路”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信江新区管理委员、江北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多次入户动员彭XX等拆迁房屋,因彭XX等要求以划地自建(给宅基地自建房屋的安置方式)的方式予以安置,与拆迁方迟迟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2014717,“鹰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信江新区大队”向彭XX等被拆迁户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彭XX等被拆迁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于违法建筑,告知拟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村民普遍认为,该行政处罚即是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利用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表现,有着“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味道,让村民无法接受。本律师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11生效,对此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适用该法律对此之前的建房行为予以处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且村民彭XX等人建房之时系经村、组、镇政府同意,属于贵溪市远郊,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调整范畴,对彭XX等户以拆违之名进行逼迫拆迁显属不妥,应予制止。

鹰潭市信江新区“信江北路”建设项目属于公益事业建设,利国利民,该项目完工后必将带动区域经济、促进信江新区的经济发展,被拆迁村民对此项目的修建表示理解和支持。但问题是,既然是好事,就不能以损害农民的利益为前提。请鹰潭市领导高度关注此征地、拆迁事件,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和谐音符的出现,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

                                 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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