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及委托
2013年12月初,东营市人民政府因“东营市第一中学新校迁建”项目,组建“东营市第一中学新校迁建工程指挥部”,强征强占以韩某为代表的40余户村民承包的300余亩土地,地内投放的蟹苗及水面遭到破坏,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按1200元∕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韩某等村民因对该补偿标准严重不满意,遂委托北京赵春生等律师帮助维权。
二,案情分析及办理
1,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的规定,除本村及村民之外的第三方用地,都需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鉴于村民委托前没有办理征地审批、用地申请等案件事实,可充分将该案定性为一起“未批先占”违法用地案件。
2,经查阅、校对鲁价费发[2006]269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补偿标准,征地方按1200元∕亩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偏低。(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山东省政府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鲁政土字【2014】372号《关于东营市东营区201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因鲁价费发〔2014〕67号《山东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东营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故该新规定虽然在原有补偿基础上提高了补偿标准,但不能适用于本案)
3,为制止违法占地、及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我们及时提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该起违法占地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和制止。但山东省政府对此出具鲁政复不字【2014】7号不予受理决定。后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济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履责。

4,案件办理过程中,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了鲁政土字【2014】372号《关于东营市东营区201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涉及征收兰赵村集体土地8.4659公顷(约126.99亩)。后村民以涉及侵害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听证权、不符合规划等为由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就征地程序和事实进行了听证审理。
5,2015年3月份,随着案件的办理,本案进行协调,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最终以每亩青苗补偿2900余元协调结案,村民撤回复议及起诉。
三,律师寄语
1,对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积极处理、化解矛盾、勇于担当责任的工作作风表示欣慰,也为此对相关政府及部门点“赞”。
2,征地拆迁过程中,伴有矛盾的发生是必然的,就看如何处理和对待这一问题,处理得当,社会和谐;处理不妥,容易增加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就征地双方而言,协调、谈判仍应成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主流,应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