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农村土地出租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王利、王军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李文的反诉请求。
1995年12月8日,某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村南非耕地一块出租给王利、王军作为建筑用地,租赁期限40年。1996年,王利、王军在租赁的土地内建房屋10间,后院另建部分石棉瓦简易房屋,由他人经营饭店。2004年2月23日,王利、王军将共有的10间门面房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文,李文当即给付王利购房款13万元,尚欠6万元写了欠据,承诺于2005年1月1日前还清,到期未还每月加付2000元。后李文未按承诺期限付款。王利、王军诉至法院,要求李文给付6万元房款,给付超期付款每月加付的2000元。
被告李文辩称,王利只交付我西端两间门面房,其余8间及房后其它房屋因原承租人仍在占用。王利曾书面承诺,2004年8月6日前,原承租方如未搬走,每月赔偿我1600元;此后仍未搬出,每月赔偿3200元。因王利未如期转交全部房屋,属违约行为,给我造成很大损失;反诉要求王利、王军共同赔偿我2004年2月23日至8月6日期间5个月的经济损失8000元,赔偿我自2004年8月6日以后5个月的经济损失1.6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利在承租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进行商业经营,属于非农业使用,未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建筑房屋,亦未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应属非法建筑。原告王利转让非法建筑及不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其与李文的买卖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要求法院责令李文履行合同义务,不予支持。(文中系化名)(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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