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集锦 >> 文章正文
高长见:立案登记制破解“立案难”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2015年05月04日09:17 来源:学习时报  阅读: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意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总体上,从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转变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所谓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则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具有重大区别: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等。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大变革,它不仅剑指影响司法定纷止争职能发挥的“立案难”顽疾,从而有利于充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还有利于破除司法“地方化”,对司法体制改革全局有深远影响。
  毫无疑问,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登记制改革无疑让备受诟病的打官司“立案难”问题出现根本转机。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法院“案多人少”、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多方面的原因,法院有时会选择性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立案审查制”成为一些法院不予立案的最好理由,是形成“立案难”问题的制度原因。法院对某些案件的立案控制过于严格或过分谨慎,会造成诉讼“门槛过高”,不利于发挥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对建立依法维权和法治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利。它不但堵塞了当事人通过司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部分促成了信访总量的长期居高不下。此外,立案审查制也不利于在全社会提高司法公信力。实践中,受当事人法律水平以及认识的限制,一些正常不予立案的案件也会被当事人和公众解读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从而进一步削弱司法公信力。
  在立案审查制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尤其突出。我国自1990年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对解决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逐渐成为解决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纠纷的基本方式之一。但总的来看,受思想观念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因素制约,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严重不足。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每年在十余万件左右,而目前每年涉及行政争议的信访案件达到400万至600万件,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这充分说明行政诉讼的立案存在缺陷。在立案审查制下,许多“民告官”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却不能得到受理,或者即便受理也尽量通过协调或说服撤诉等方法处理,造成众多纠纷无法立案进入行政诉讼途径,相关的信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有时还会引发一些极端维权行为。
  立案登记制改革不仅是治理“立案难”的良药,从更宏观的角度分析,它也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的重要举措。司法地方化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本质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无法落实。基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会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设置专门的立案门槛,导致权利当事人有案难立、有权难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其重点之一就是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与此相配套的重要改革举措。立案登记制必然要求破除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立案门槛,有利于从立案环节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以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立案登记制将使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路径更加通畅,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行使更加方便,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