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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赵春生律师入选‘2015年度中国当代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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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律师年鉴网  阅读:

走在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之路上
——访北京征地拆迁专业律师赵春生(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810680610)


编者: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城市化步伐逐步推进,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纠纷的产生,最突出的问题也最占据民众视线的无疑就是征地拆迁纠纷了。地方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老百姓为了争取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暴力拆迁及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不断见诸报端,也不断搅扰着这人们的神经,到底是暴力拆迁,还是暴力抗法?为何会出现矛盾升级和激化,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社会性大问题,矛盾升级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法律的缺位所造成的,行政机关、拆迁人程序是否合法,被拆迁人不懂法而漠视法律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等等。
律师,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人,在征地拆迁领域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它不仅是一项律师业务,而更是一件有着重大社会意义的事项,在众多的征地拆迁事件中,律师参与其中,对减少拆迁纠纷,规范拆迁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有着律师的参与而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律师的参与广大的被拆迁人得到了法律范围内应有的补偿,从而可以使我们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得以顺利开展了拆迁的工作,拆迁不再受阻,使征地工作合法合理,使拆迁工作减少纠纷、顺利成章,今天我们采访的主人公就是一位立足首都,面向全国专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征地拆迁专业律师——赵春生,就让我们跟随他的脚步,去看一看祖国的神州大地吧。


赵春生 律师

社会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经历
赵春生律师在执业中,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宗旨,多年的律师从业生涯,造就了他执着、正直、严谨的性格特点。曾代理数百起有影响的疑难案件,其中有山东省东营市苏某某等24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福建泉州法花美社区拆迁案、河北滦平巴克什营土地纠纷案、四川眉山某某芒硝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纠纷案等等。
赵春生律师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多年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熟练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中国农民土地拆迁维权服务中心以“关注三农、维护农民权益”为己任,由赵春生律师牵头、联合多名执业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的土地律师、拆迁律师组建,并由多名专家学者、记者等人士参与。该维权中心只代理被拆迁人、失地农民一方并专业承办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土地权属争议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在代理的土地案件、拆迁案件中,80%以上为涉及人数众多、土地亩数众多、房屋拆迁数量众多的、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团队成员总结出了一套“实地调查与办案相结合、启动法律程序(诉讼、复议等)与谈判调解相结合、法律程序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行之有效的办案策略和方法。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和坚持,有效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严谨的办案思路、恪尽职守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的办案水准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失地农民、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称之为“最可信赖的律师团队”。

印象
高大魁梧的外表下是他那坚定的眼神和执着的情怀,总能带给你更多的信心和向上的力量,长期的外地出差办案已经在他的脸上写下了印迹,但这种印迹却让他显得更强壮、强大和自信,如果说律师自信当事人才得以心安,那么他的出现总能给当事人增加坚持下去的信心,当然这种自信来自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累积;来自于千锤百炼的锻造;来自于无数次的法庭论辩,无数次的协调和谈判。作为已执业15载的赵春生律师来说虽将近不惑之年,但他几乎时刻关注和牵挂着那些失地,甚至失去家园的人们,在他每一天的思考和沉思中,几乎都是在想每一个征地或拆迁的个案……在15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的脚步也走遍了我中华大地,他是一个将正直视为人生坐标的人,笔者以为他更是一位走在公平与正义法律道路上合格的法律人!

要做一个正直的人
“眼不观花红柳绿;手不拿不义之财;脚不踏是非之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祖父的谆谆教诲,也是赵春生的人生格言。上世纪90年代末,赵春生在司法局做行政和文书工作,帮领导写述职报告、做总结大会等方面的工作,但他总觉得工作就是没有激情,也爱不起来这份人人羡慕的工作,于是开始思考新的人生和规划,当他看到来司法局的很多老百姓无奈的期待、失望的眼神的时候,他就想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帮助他们,但囿于自己身份,总觉力量薄弱而自责。既然从事法律工作,为何不做一名律师呢!这样的想法一出现在脑海,赵春生立刻觉得自己的热情好像被点燃了,对,做一名律师!可以心无旁骛的用法律的力量帮助更多的人,自己也不会处处受到掣肘。2000年,世纪之交。在一番精心准备后,这一年赵春生顺利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此开始了律师生涯的跋涉之路。
刚进入律师队伍的赵春生与其他律师无异,也要经历实习和办理各种类型案件,在各类案件中汲取和累计经验,但,无论是办理小案还是大案,他一直恪守一个原则,先做人,后做事,时刻要求一定要做一个正直的人。所谓做事先做人,立业先立德是也。


征地拆迁,执着十年
2006年年底,赵春生律师放下其他类型的所有案件,开始全心投入到了为征地拆迁案件维权的工作中来。然而,这一干就是十年,十年中,他走过了多少个地方,上了多少次法庭,经历了多少次艰苦卓绝的谈判他已记不清了。但,让他不会忘记的是失地的人们由无奈、无助、深眉紧锁到笑逐颜开的时候,失掉家园的人们由流离失所到回到自己安乐家园的时候的那种欢呼和雀跃。在他十年的为征地拆迁维权的道路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个一米八的大汉的侠骨柔情,他不畏权势,勇于进取的执着精神;他的事无巨细的缜密逻辑和睿智思辨;他善于分析,把握、掌控局势的处事风格;他那一颗赤子之心的仁爱与博大的胸怀。“既然选择了这条维权之路,就不能退缩,狭路相逢勇者胜,办案律师要积极去找寻案件的切入点,找准切入点,即成为破冰的关键,遇到的一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案件也就能得到圆满的结案。每一个成功案件的办理,必然有着律师背后辛勤的付出。”在赵春生的讲述中,笔者也感受着他们办案当中的曲折、艰辛和传奇经历,感受着他胜诉、调解成功后的喜悦和欣慰,这份喜悦不是更值得我们共同来分享吗?


征地拆迁案追踪之(1)福建泉州法花美社区魏某某等20户房屋拆迁案(因律师的代理,协助被拆迁人提高了拆迁补偿费用)
泉州拆迁系列之一: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如何阻止违法拆迁?

2007年6月,泉州某区法花美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向71户被拆迁人逐户下发了房屋协议拆迁的通知,明确告知拆迁人为泉州XXX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为泉州市XX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6月底,拆迁人在仅办理立项批文而拆迁手续(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开始强势推行拆迁。同时下发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7月初,街道办、拆迁人又将拆迁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强行拆除,用巨石将唯一通道堵塞,妨碍拆迁范围内的群众通行。
2007年7月27日,区政府动用防暴警察、城管等部门人员100多人,强行拆除了三户居民的部分店面房屋、车库及围墙。多数住户因顶不住压力,签定了不平等的拆迁补偿协议,腾房搬迁,但依然有20户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7月31日,赵春生律师团队正式介入法花美“城中村”改造拆迁案,经初步接触委托人和听取陈述,已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违法拆迁案件,随着调查的深入和案件的进展,进一步证实了律师的判断。遂制定了办案方案。
办案第一步:以谈止战,知彼知已。介入案件之初,本着以和为贵、维护一方稳定的指导思想和办案思路,赵春生律师团队主动联系改造指挥部,与之进行深入细致的交谈,在交谈中了解到法花美拆迁改造项目是为迎接2008年在泉州召开的全国农运会项目而进行的福厦高速公路两侧景观整治项目,当提及拆迁手续时,负责人称正进行的拆迁属动迁,没有实施正式的拆迁,相关的规划、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当提及堵路问题时,负责人称是因为部分住户已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在拆迁这些住户的房屋时不慎堵住了路口,他们会积极解决这个问题。初步的接触与和谈,既印证了律师对该起拆迁案件合法与否的判断,也暂缓了当地政府的拆迁进程。
办案第二步,主动出击,寻求案件突破。在接手案件后,律师们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虽然泉州市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了核准,但缺少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针对此违法之处,他们及时向省发改委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立项批文。在复议中,泉州市国土局于2007年8月6日补发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在复议代理之中,律师向省发改委详细阐述了立项批文的违法之处,即便是补办了用地预审意见,仍存在重要的违法情节。在复议审理期限届满之际,泉州市发改委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撤销某某区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核准批复的通知》(泉发改[2007]279号),主动撤销了自已作出的立项批文。
办案第三步,积极迎对每一场博弈,听证也不例外。2007年8月20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了泉规丰告(2007)047号《行政许可告知书》,明确告知“应泉州XXX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拟办理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位于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面积约124亩。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律师指导村民及时向泉州市规划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2008年8月31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作出了《关于举行华大片区法花美‘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听证会的通知》,听证会拟定于2007年9月11日(星期二)下午3:30在建设大厦市城乡规划局五楼第二会议室举行。
2007年9月11日,赵春生律师团队二人及时参加了泉州市城乡规划局举行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两位律师围绕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这一核心问题,历陈该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之处,如不符合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公司设立违法、拆迁目的等等。虽然听证阻止不了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也正是因为律师们的辩法析理,以至于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听证举行两个月后(2007年11月12日)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07)泉规选字第135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缓解了拆迁的进度。
办案第四步,顺藤摸瓜,步步为营。在省发改委复议中,律师发现泉州市国土局于2007年8月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严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是乎,律师及时提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纠正。2008年1月4日,福建省国土厅作出了闽国土资复决[200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仅撤销了泉州市国土局作出的用地预审意见,而且还认定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项目用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无疑为拆迁人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放上了一块巨石。
办案第五步,峰回路转,谈判桌上的再次交锋。随着案件的深入,拆迁人拆迁进程受阻,拆迁各项费用明显额外增加。迫于压力,拆迁人、政府领导再次回到了谈判桌上,不同的是,政府领导缺少了第一次谈判时的盛气凌人,不再宣扬泉州农运会项目。通过几次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征地拆迁案追踪之(2)山东省东营市苏某某等24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案(因律师的代理,成功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功阻止房屋拆迁)
2008年,4月山东东营某区进行城市改造,即将失掉家园的24户被拆迁居民,因当地律师不愿代理他们的诉求,辗转来到北京找到了赵春生律师,希望北京的律师能为他们代理维权,在耐心听完被拆迁居民一番陈述后,赵春生和团队律师决定代理此案,并于翌日赶赴东营开始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调查发现拆迁人盲目将拆迁范围扩大后,被拆迁居民房屋才被列入了拆迁之内,虽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但却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且批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仅是491529.99平方米,而拆迁人获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拆迁的面积是667000平方米,两者差距悬殊,拆迁范围明显违法,而房管部门审查又事实不清,颁证依据不足、程序更是严重违法。遂将拆迁人和房管部门诉至法院。后经省建设厅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撤销了该片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成功阻止了房屋拆迁,人们得以保住了家园。案后,赵春生感叹,除了辛苦的工作得到了欣慰的结果外,他非常钦佩该案中当庭法官的正直和庭审中的严谨。

征地拆迁案追踪之(3)江苏江阴市某某村21组土地征用纠纷案(经律师代理、协调,以村小组获取额外补偿结案)
2007年底,江阴市某某镇政府告知村民,某某村847亩土地被征用,项目用途为江苏某某集团工业用地,其中涉及某某21组土地170多亩。21组村民仅得到6300元/亩的补偿。与村、镇交涉,称21组村民是失地农民,在2004年已享受历保(历次失地农民保障)。
2008年元月15日,某某村第21村民小组村民委托赵春生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2008年元月24日,赵春生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查明:
2006年1月24日,江阴市政府依据《关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撤销建制的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4〕123号)等文件,作出了《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某某镇某某村等两个村所辖八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澄政复[2006]8号),撤销了某某村第21村民小组的建制,撤组后剩余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并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管。
2006年12月26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作出了《关于批准江阴市2006年度第3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6]1142号),批准建设用地56.5090公顷(转用农用地44.9987公顷、征收土地38.9956公顷)。
在查阅征地报批卷宗时发现,某某村21组的土地全部定性为国有土地(没有进行征收征用)。
律师得出结论:(1)撤销村民小组建制没有召开组(21组)全体村民会议,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2)《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书》(2004年10月28日)的村民签字不真实。(3)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直接把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违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第一条“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4)征地程序违法,在征地之前,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缺少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必备材料。(5)某某村21组土地没有进行过征收、征用,直接按国有土地进行征地审批违法。
在赵春生律师团队的努力下,2008年3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政府依法受理了某某村21组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某某镇某某村等两个村所辖八个村民小组建制的批复》(澄政复[2006]8号),并对江阴市政府作出的《关于人均耕地不足0.1亩村组撤销建制的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04〕123号)合法性进行审查。
2008年3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某某村21组村民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经江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批准江阴市2006年度第3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6]1142号)。
2008年4月18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到被征土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于当日上午在某某镇政府三楼会议召开现场听证会,赵春生律师充分阐述了该案中存在的问题,与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交换了代理意见。
经过赵春生律师的代理和后期的协调,江阴市政府、某某镇政府与村民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得到协商解决,村小组获取额外补偿结案,委托人对律师的代理表示十分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地拆迁案追踪之(4)河北滦平某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因律师的介入、代理,协助村小组追回土地补偿款并顺利分配给本小组村民)
2007年12月25日,滦平县某村某街一组组长及几位村民代表专程赶到北京,向赵春生律师详细陈述了他们村民小组的土地被非法“征”用的情况,并委托律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受村民委托后,经过实地调查和反复分析研究案情,决定从最根本的违法之处作为切入点,确定了最佳的办案方案。
2008年5月12日,经过赵春生律师团队几个月的不懈努力,当地政府主动与村民协调并达成协议,由当地政府支付补偿费作为“征”用村民土地的补偿。2008年5月14日下午,一组村民在领取补偿款后,由该组组长和几位村民代表将一面印有“土地维权专家,为民伸冤做主”的锦旗送到了北京,“谢谢你们为我们要回了近400万元的补偿款,这面锦旗是全体村民的一点心意!”一位村民代表激动的说。

征地拆迁案追踪之(5)山东曲阜“孔子文化会展中心”征地纠纷案(经代理律师启动法律程序,双方协商结案,被征地农户获取高额补偿);征地拆迁案追踪之(6)四川眉山某某芒硝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纠纷案(经律师介入协调,以提高村民补偿标准结案);征地拆迁案追踪之(7)江苏镇江扬中市葛某某等38户征地纠纷案(经律师代理、协调,成功帮助被征地农民提高补偿);征地拆迁案追踪之(8)安徽阜阳市颖泉区张某某等人征收土地纠纷案(经律师代理,被拆迁人在原已签拆迁协议补偿的基础上,额外获取补偿);征地拆迁案追踪之(9)福建泉州灯星社区庄某某等70户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经律师代理并启动法律程序,最终协调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案追踪之(10)山东泗水张某某等40余户房屋拆迁纠纷案(经律师代理,成功阻止房屋拆迁,村民房屋得已保全)……因篇幅所限,以上及赵春生律师团队所办理其他案件不能在此一一列举和详细陈述,敬请读者理解,读者也可登陆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网站,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也更能看到赵春生律师团队的风采和丰硕成果,当然,在这些成果背后,请不要忘记他们曾经的艰辛付出和曲折历程,因为他们是一批最可敬、可爱的法律人。

                                             冒雪取证的赵春生律师

后记
“某某省人民政府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这是经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上诉、再审历时近三年,最终迎来胜利果实的一个再审案件。
某某省人民政府在诉讼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其作出皖行复【2010】8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某某省人民政府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皖行复【2010】8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某某省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又是一起历经曲折的征地拆迁案。但又能有多少案件能拿到这样胜诉的判决呢?笔者问及赵春生律师。赵春生律师最后总结道:众多案件虽拿到了胜诉判决或已接近收获的尾声,但留给律师的是更多的思考,因为每一个拆迁案件都有相同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协商、谈判,也许是每一个案件最好的结局,因为即便是法院的胜诉判决,也未必如期、顺利执行,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被拆迁户,于其两败俱伤,不如寻找一个平衡点,减少拉锯的时间,这种做法,即为委托人赢得利益,也为双方赢得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起点。
接着赵春生律师结合自己十年来的经验毫不讳言的给予了诸多建议和忠告:(1)办案律师要正确理解法律,灵活运用维权技巧,才是取得案件胜利的法宝。起诉、复议这些维权技巧,一般公民都能做到,可是如何做、什么时候做,对于不同的人操作起来也会不一样,其结果也会不同。因为思维和办案思路决定着案件前行的每一步,也正如有句谚语,“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也可能因为你的操作不当,导致由主动出击转变为被动挨打。每一场诉讼,对于律师而言,可能是司空见惯,可对委托人而言,可谓铭心刻骨,因为委托人一生之中没有几次打官司的经历,或者说仅此一次,因此,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既要掌握国家法规、政策,也要灵活把握案件进展的每一步,适时起诉、复议,会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2)被拆迁人要团结起来拧成一股绳,因为团结起来力量大,整体维权将优于个体维权的效果。就群体性案件而言,因人数众多,所以需要很好的引导,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械斗、故意伤害等,如出现类似情况,就会给拆迁人授之以柄,使被拆迁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拆迁一般是区域性拆迁,往往涉及群体性拆迁,当地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也会谨慎对待,所以被拆迁人形成合力是有优势的。(3)律师要重视每个细节,勿以善小而不为。房屋拆迁,无外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两类,但无论那一类房屋拆迁,都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都要依法拆迁。所以代理律师要慎重对待每一个环节,谨防大意失荆州。(4)要建立好律师与委托人的沟通桥梁。在群体性案件中,代表人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沟通的桥梁,要做好上传下达,要及时把新情况反馈给代理律师,以便代理律师及时研究对策和方法。
回顾征地拆迁维权之路的十年,虽然辛苦了一些,但值得欣慰的是帮委托人争取到应得的利益。但我们坚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必然推动中国法治前进的历程,也必然能够营造更加和谐的拆迁法治环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拆迁律师、开发商、被拆迁户等大环境下的各类主体亦会真正回归本位,且走且成熟。


                                                  思  索


                                          赵伟主编访赵春生律师留影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view?id=45659773d0fa45e18bd6dd1a7dd62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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