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十条规定:“(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按照上述规定,征地报批前,相关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也应经被征地农户(或村民)签字确认。将将上述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否则,即属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应以违规、侵害被征地农户知情、确认权为由予以撤销征地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