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业务范围
|
维权联盟
|
记者之声
|
维权手册
|
律师风采
|
涉法新闻
|
土地新闻
|
土地征收
|
土地补偿
|
土地流转
土地利用
|
违法查处
|
农田保护
|
房屋拆迁
|
城中村改造
|
拆迁补偿
|
案件关注
|
土地案例
|
拆迁案例
|
文章集锦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全国
>>
婚姻家庭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6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16〕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1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关于复议问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就驳回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可以由原审判组织进行复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复议。
此复。
【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
:: 站内搜索 ::
标 题
内 容
:: 点击排行 ::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房屋拆迁补偿的费用有哪..
·
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
·
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
·
黔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
·
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
中国土地拆迁维权中心
©版权所有
邮箱: zhaochunsheng
@163.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2718室
网站备案编号:
京ICP备17019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