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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管理养殖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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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2011-07-07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阅读:

问:近年来养殖业获利丰厚,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发展养殖业的现象比较普遍。请问,怎样依法管理养殖业用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甘肃省通渭县国土资源局陇山国土所   郭小荣

  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包括养殖用地在内的设施农用地的政策。

  按照该文件,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两类,一类为生产设施用地,另一类为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的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及仓库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要控制,该文件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除生产设施用地以及规模控制在要求比例以内的附属设施用地外,凡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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