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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土地违法案--责令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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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决定书

冀国土资复决字【2014】085号

申请人:XXXX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XX,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于2014112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责令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停止占地施工、恢复土地原状,限期将强占、租用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书面的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20116月份,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为修建“顺平县植物园”之需要,以强占、租用等方式占用XX150亩耕地,对于不同意租赁土地农户,则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将待成熟的农作物损毁。2013年春季,迫于“顺平县植物园”项目的施工需要,顺平县人民政府组织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及顺平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300余人强行强占、损毁申请人耕种的土地,并有多名村民在现场被打伤,更有村民以阻工为由被非法拘留。在耕种土地无望的情况下,申请人先后与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植物园租地协议》,协议约定:“二、租期为长期性,自201211始。三、租金按年度计算,每年每亩土地租金为600斤小麦、600斤玉米,按当年租金发放时的粮食市场价计算。”

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以“租地”方式抢占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顺平县植物园”的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属于明令禁止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行为,且非法占地、毁坏耕地面积巨大,属重大土地违法案件。2014825,申请人针对该宗土地违法案件向被申请人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以邮寄方式)《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书面请求被申请人对该宗土地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之后联系被申请人,被告知该宗土地违法案件已转交顺平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正在查处中,至今没有结果。申请人认为,该宗土地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之一是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顺平县人民政府系隶属领导、行政上下级关系,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全体人员应予回避,被申请人将该宗案件转交给顺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显属不妥。同时,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及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的规定,该宗土地违法案件由被申请人立案查处,更有利于土地违法案件的办理,更有利于保护耕地红线。

被申请人称:顺平县植物园始建于2011年,由顺平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面积为53.08亩。20138月顺平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52.94亩对植物园进行了扩建。现植物园占地总面积为106.02亩,属XXXX村集体土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和耕地,建设用地47.2亩,耕地58.82亩。现状为观赏性树木、水面和道路。

2014827,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对顺平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占用XX村村东的集体土地建植特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顺平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1年开始占用XX村村的集体土地建植物园,顺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顺平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听制止,继续施工建设,占地面积为70679.1平方米(合106.02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916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9213.72平方米(合58.8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9213.72平方米(合58.82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计1137197.88元;对非法占用的31465.38平方米(合47.20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计597842.22元,共计1735040.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482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顺平县人民政府、顺平县XX镇人民政府“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土地、毁坏耕地、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占地施工、恢复土地原状,将强占、租用的土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于2014826收到查处申请,后将该案转交顺平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申请书》

2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邮件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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