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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超出规划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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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规复字【2016】02-1号

申请人:蔺XX7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涞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联系地址:涞源县百泉路泉坊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行政行为不服,于2016712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57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

申请人称:2011年底,涞源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和建设“拒马河涞源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以“拒马河涞源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动员征地和测量土地面积,涉及征占XXX村、XX村、X村等5个村的土地约7500余亩。其中,涉及申请人所在的XXX村土地1000多亩,申请人的承包地也在强征范围之内。2016613,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后获知,被申请人于201357作出了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行为。因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的承包地,故申请人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4……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市规划局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保规复字【2016】002号),认为其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法,不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简介,涞源县国土局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3年4月28日)、涞源县发改局项目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二号2013年3月31日)、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涞源县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拒马河县城段综合治理工程位置图及现状地形图、河北省水利厅批复文件。

2201357收到选址申请及上述的申报资料后,被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六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规定,并于2013年5月7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该项目符合涞源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条第一项指的是办理规划许可证,而并非是选址意见书。

4、在项目简介及省水利厅批复中对该项目内容具体体现,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第六条规定。

经审理查明:“拒马河涞源县城段综合整治一期工程(207国道桥—石门段)”项目位于涞源县南屯大桥西侧、207国道东侧、X村北侧、XX村南侧,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对该项目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依据《涞源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20年)》,该地块用地性质为水域及其他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规定,水域及其他用地属于非建设用地,该项目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不属于规划许可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XXX村委会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推举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律师代理授权书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收到选址意见书的邮政快递单据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原件;

5、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包括许可申请表、地形图、《涞源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政府投资审批类项目受理通知书》(第贰拾贰号)、行政许可证件等;

6、被申请人提交的《涞源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20年)》土地使用规划图、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相关文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拒马河涞源县城段综合整治一期工程(207国道桥石门段)”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选字选字第13063020130000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章)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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